配色: 字号:
暴力执法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吗
2016-08-30 | 阅:  转:  |  分享 
  
暴力执法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吗?暴力执法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吗?工商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
责,不得越权暴力行政执法。2001年某市工商行政部门的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该市的一个骨伤医院。在没未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就撬
锁砸门强行闯入,强行摘走制剂许可证。并且拆掉了室内相关的设备,拉走了原料相关的成品和其他的附属设施。做完以上的事情后,执法人员把门
封上,把锁也换掉了。直到一个月以后,骨伤医院才接到工商局作出处罚9000元的罚款的决定书。骨科医院这个时候才知道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人员是工商局的执法人员。随后骨伤医院就像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工商局赔偿其违法行政所造成的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本案当
中工商局暴力执法越权存在着何种法治思维缺失的情况:首先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执法程序。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8条有规定:第一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首先要出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第二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同时还应该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相关的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的申诉权利、救济途径等等。其次执法人员还应该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场,执法人员应该邀请证人到现
场。由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是扣押。除了应当履行上面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程序性的步
骤之外,行政强制法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执法人元应当制作并且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那么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这个
案件当中,首先工商执法人员明显地违反了上述规定。执法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强行闯入医院内、砸门、封锁。这是一个很粗暴的
执法行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越权行政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
机关来实施,其他任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都不得实施。制剂许可证它的颁发和管理,应当由医药卫生部门来负责和进行管理。工商行政部门是无权
干涉也无权介入的。但是在本案中工商部门强行查封医院,扣押制剂许可证。这样的一个行为,是一个很典型的行政越权的行为。工商局执法越权对
培养法治思维主要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启示:第一个方面工商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这是保证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一
个前提性的条件。也是保障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的一个前提性的基础。第二个方面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自己的
权利边界。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越权行政。越权行政既是对行政部门以及政府的其他部门的行政权力的一个侵犯,也可能应为
执法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知识而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行政部门负责赔偿。在依法行政
的过程当中,既要求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程序执法,也要求工作人员依法定职权进行执法。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做到不越权不暴力执法。这样才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利益。
献花(0)
+1
(本文系瞬间和尚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