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刑事案件证据罗列顺序
2016-09-03 | 阅:  转:  |  分享 
  
刑事案件证据罗列顺序以普通暴力刑事案件为例,笔者在实践中常见到两种证据罗列顺序:第一种罗列顺序:1.案件发现、侦破证据,如公安机关受理刑事
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案发现场勘验、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如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称量笔录
、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病学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户
籍资料、前科证明等证据。第二种罗列顺序: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如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捉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前科证明等证据;4.鉴定结论,如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精神病学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一般来看,两种证据罗列顺序只是排列组合的不同,没有实质性差别。但仔细分析可以
发现,两种证据罗列顺序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办案思路与司法规律。第一种证据罗列顺序是按照一起刑事案件的客观发展步骤来罗列顺序的:一起案
件发生之后,首先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就是案件成立的首要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已介入案件的侦查与处
理;其次在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应该是对犯罪现场作勘验处理、提取现场相关物证、拍摄照片,对被害人的尸体或身体进行鉴定;再次是对现场的
目击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从证言与前期收集的物证中排查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第四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全面
掌握整个案件事实情况;最后才是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相关身份资料,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从以上步骤来看,第一种证据罗列顺序正是与此
相契合。第一部分证据是公安机关介入案件的相关诉讼文书证据,包括捉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证实了公安机关侦破整个案件的事实。第二部分
证据是勘验、鉴定类证据,通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血迹比对、尸体或伤情鉴定、身份辨认等工作,证实了现场遗留痕
迹情况、DNA比对信息、作案凶器、被害人死因等情况,从客观上还原了整个案件的轮廓。第三部分证据是证人证言,从各位证人不同的角度指向
案件的事实。第四部分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前三部分主、客观证据充分铺垫下,结合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可以基本查明案件的事实,并且还能发
现其供述辩解中与前述证据矛盾之处。第二种证据罗列顺序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入手,在一开始就直击案件的经过和基本事实,再用物证、书证及
勘验、鉴定结论进行印证,从逻辑上讲也是合乎认知规律的。但笔者认为该排列方式具有过于重视人证与口供之嫌,打乱了案件客观发展顺序。因为
公安机关在着手一起刑事案件时,只要不是抓现行,一定是通过客观证据、证人证言来逐渐排查犯罪嫌疑人,最后将其抓获,才能收集其本人的供述
和辩解。两种证据罗列顺序从功能作用、表现形式上没有区别,都是将庭审中质证后采纳的证据予以逐一具体表述,都能够准确无误地证明案件事
实。但笔者认为,司法活动是具有较强象征意义的公权力行为。判决书是象征意义的静态体现。判决书中证据罗列的顺序也具有自身独有的司法认知
规律,从罗列的顺序中可以体现出诉讼程序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倾向第一种证据罗列顺序方式。
献花(0)
+1
(本文系事理通达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