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本期聚焦︱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路上(图)

 lj0279 2016-09-04


 

当前,北京市村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比例达到 97.9%,股东人数达到329万人,摸索出了一条改革路径,成效初显,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 一、改革历经阶段

一是试点探索。从1993年开始到2002年末,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初期改革的丰台区东罗园村,只将少部分集体净资产量化给劳动力,股东仅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之后改革逐步深入,先在果园村开始探索将部分集体净资产量化给现有劳动力,并且探索股东享有集体资产继承权,而后又在成寿寺探索转居转工人员参与改革。到2002底,全市有24个村完成改革。

 

二是扩大试点。从2003年开始到2007年,主要任务是总结经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2004年以后,在股权设置上,又将人员范围扩大到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一阶段明确了近郊全面推开、远郊扩大试点的工作方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身份界定、资产处置的操作规程,拓展了改革模式。5年间,全市共完成了 275个村的改革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从2008年起至今,改革全面提速。普遍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了激励监督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进改革的工作意见。昌平、延庆、平谷等区县还将这项改革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进,大大加快了改革进程。2008年到2015年底,全市完成了 3593个村的改革工作,占完成总量的90%以上。

 

  • 二、改革主要做法

一是通过推行“存量资产量化”方式改革,加快改革进程。郊区98%的村选择了“存量资产量化”方式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这种做法主要是在妥善处理合作化初期的老股金和原成员留置资产的基础上,将属于现成员的经营性净资产(有部分村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净资产一并量化,还有部分村将资源性资产与经营性净资产一并量化)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份一般都控制在30%左右,个人股份控制在 70%左右。

 

二是通过探索“资源+资本”方式,推进山区村改革。山区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差、集体存量资产较少的村,充分利用集体山场等自然资源,通过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改革新途径。其做法是先将资源性资产确权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再吸收成员出资入股和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如密云区花园村,将全村有林山场以资源股的形式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吸引180户(占全村的77%)成员现金入股36 万元,共同组建股份合作社。三是通过成员投资入股,依靠农民主体推进改革。在一些集体企业发展前景好,又急需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村,采取以集体资产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发动全体成员现金投资入股,组成社区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顺义区北郎中村,动员成员投资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集体历年积累作为集体股,成员投资作为个人股,并吸收外来企业和科技人员投资入股,共同组建企业。

 

  • 三、思考和体会

一是股份合作制改革要达到的效果。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兼顾股份制和合作制双重特点,既吸收股份制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又保留合作制公共提留及民主管理制度。同时,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完全做到股份制中的个人产权清晰是不可能的,也是不适合的。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基础是财产不可分割性。农民股份的份额或数额并不代表完整的所有权,而是一种利益联结方式,是收益分配的依据。只要通过改革,将农民手中分散使用权集中起来,将农民和集体利益捆绑联结,构建一个运行规范的组织架构,让农民股东愿意并且可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公平分享经济收益,就达到了改革效果。

 

二是资产量化范围。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仅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另一种是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一并纳入量化范围。其实两种方式在改革效果上没有本质区别。农民股东获得的是收益分配份额,真实价值不等同于量化时的账面价值。而且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相互交织,现实中也很难清晰区分。房屋和其所坐落的土地不可分割,很多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而土地的价格和区位、性质、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密切相关,在没有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下,是无法做出准确评估的。但从法律法规政策角度看,土地作为最重要的集体资产,是无法分割直接量化到人的,而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才是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主体,并非股东集体,所以将土地纳入资产量化范围,需要慎重考虑。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成员的身份界定依据《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主要是一轮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成员身份界定最大的争议就是新老户。一轮土地承包之后迁入村,非政策性搬迁的农户,为新户。京发〔200417号规定,新户必须缴纳一定集体积累,获得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获得成员资格。但在现实条件下,涉及利益分配,很多新户都不能通过民主讨论,获得成员资格。随着集体资产规模和收益不断增长,新户对集体资产及股东权利的诉求也愈发强烈。笔者认为,新户并非政策性搬迁,完全按照自己意愿,应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且缴纳入社费,并获得其他成员的同意后方可入社,也符合合作制的原则。这里还需要再补充一点,新户虽然不是成员,不享有集体资产权益,但是作为村民,应享有村民待遇,如村民选举和公共服务待遇等。

 

四是股份设置。北京市设置了集体股和个人股,个人股又分为基本股、劳动贡献股等。关于集体股保留和设置,也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现阶段对绝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来说集体股是必须保留的。一方面用于公益事业、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另一方面也表示一种集体的性质,是合作制的一种体现,同时也为以后增资扩股、深化改革留有余地。但如果城市化进程较快,土地都被征收,农民全部转居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障,仅有集体经营性资产,可以根据成员意愿,不设集体股。关于个人股,鉴于集体收益主要来源不再是劳动积累,更多是土地收益,应适度降低劳动贡献股的比例,扩大基本股的比例,缩小股东之间的份额差距。

 

五是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按股分红。但如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变现的收益,则应另外考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成员是个实时概念,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二者并不完全重合。土地变现收益应属于征地时点的成员共同享有。但在现实中,很多村都将土地变现收益和经营收益混在一起,作为集体经济收益进行分配。对于不同收益来源,实行不同分配标准和人群,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可以将如何分配土地变现收益交给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无论是按征地时的成员平均分配,还是按股分配,应尊重广大成员的意愿,达到公平分配目的即可。

 

六是股权有偿退出及继承。股份仅是一个收益分配的份额,有偿退出涉及价格的确定。价格其实就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账面价值仅是一个参考。如果集体回购,通过民主讨论,确定回购价格。同时必须要有前提和限制条件,一方面防止全部股东要求回购,集体被掏空;另一方面防止被少数人控制,同时也要考虑如果股东退出后失去保障,产生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再一个就是继承问题。为保持整个组织的持续性,年轻人可以依法继承获得股份。对于本身不是成员,又不在组织内生产生活的继承者,应征求本人意愿,如果愿意参与集体经营管理,又有专业知识和水平,就应该给予继承者收益权和管理权,这样可以吸纳更多的人才回到村里,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有限度的开放,也符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可以先开展试点。

 

七是股权管理模式。当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动态调整,根据人口变化定期调整股权;另一种是固化管理,将股权固化到人或者到户,不主动调整股权。据统计,北京完成改革的村中有61%实行固化管理,39%实行动态调整。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动态模式让新衍生成员获得财产权益,而固化更能保持股东和组织稳定性。笔者认为完全固化是不可能的,动态也无需规定3年—5年调整,组织内部有新的利益群体,有新的发展思路和理念时,必然会做出调整,到底选择哪种模式,应随着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发展实际,由集体民主决定即可。

作者:薄立维;作者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经管处)



头条︱第三届 “农合之星”推介活动报名开始启动(视频)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6年第8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