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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把房子判给债权人我能处置未过户的房子吗

 women1413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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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记者茹玉

近日,湖城的钱先生来电咨询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问题。

钱先生说,他有一个远房亲戚宋阿姨,丈夫向身边的一个朋友小陈借了不少钱。后来,小陈起诉还款,法院判决宋阿姨夫妻俩的唯一一套房产归债权人小陈所有,但房屋一直没有过户。

今年年初,宋阿姨的丈夫因故死亡,宋阿姨没有其他住所,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约定暂时保留宋阿姨的房屋居住权。“现在房屋还没有过户,宋阿姨是否享有所有权?能不能处分这套房子呢?”钱先生问道。

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债权人小陈在法院的判决文书生效时就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死者的配偶宋阿姨不再享有所有权。之所以暂时还未过户,是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从对房屋的权利看,其配偶仅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依法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宋阿姨不能擅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和变更登记。

对此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生效的判决文书如何执行?对此,费桔章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来源: 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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