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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江湖一飘168 2016-09-07

构建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

2016-08-17 13:50:36 作者:白彦锋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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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自然人税源不断充裕,我国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逐渐具备。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并不意味着要加重自然人的税收负担,而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需要强调便利纳税人,实现个性化税收征管。地税机关应该成为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尖兵。

  近年来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不断攀升,居民增量收入的不断堆积意味着居民存量财富也在日益丰厚。这意味着我国自然人税源不断充裕,标志着我国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在逐渐具备。全面营改增,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三法修订”,以及2015年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所确立的“国地税合作而不合并”的基本原则,都要求国地税、特别是地税机关将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提上议事日程。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本定位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质是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不仅包括了“个人”,事实上还包括自然人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总体来讲,自然人税收征管更多强调的是针对“个人”的税制构建。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并不意味着要加重自然人税收负担。主观上来讲,现在强调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对企业税收的征管,也不意味着要加重自然人的税收负担。事实上,从税负转嫁和税收归宿的角度来看,政府汲取的财政收入,不论具体采取的是企业税还是个人税,或是费,事实上最终都要由全体居民共同承担。现在谈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只不过是要补齐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短板,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需要政府部门的相关公共服务与时俱进,这是自然人税收征管取得成功的基础和前提。比如,面对房地产租赁市场黑中介、二房东野蛮生长的市场乱象,有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应通过建立房地产租赁信息平台,对个人征收房地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安全高效、透明规范的租赁双方信息。这样不仅可以补齐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的短板,而且政府课税的合法性民意基础也将得到增强。

  自然人税收征管近期起步和入轨,而非“上位”。客观上来讲,就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来看,如果按照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分类,我国财政支出目前仍然以购买性支出为主,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国有企业等方面。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出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仍然难以改变以购买性支出为主的基本局面。由于纳税人不能直接感受到政府财政支出的福利,会制约自然人纳税积极性的提高。

  地税机关应该成为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尖兵。由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自然人主力税种与户籍、土地等要素之间密切相关,又同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密不可分,地税机关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自然人税收征管必将成为地税机关未来主要的工作重点。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税收征管不能简单沿用针对企业的以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等强制手段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这是因为与企业不同,自然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在构建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模式时,必须将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本不在,税源得不到涵养和维护,将直接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当然,在我国当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当中,适当增加针对居民个人等自然人必要的税收征管强制措施,以作为威慑之用,也非常有必要。

  为了避免与纳税人之间的直接冲突,自然人税收征管应该以前置管理为主。针对居民房产、车辆等财产交易,将事前完税作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及相关证照的前提条件,通过部门共治来奠定国家治理体系根基,实现国地税、海关、工商和民政等部门之间的行政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实现让纳税人“送税上门”,使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人税收征管同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法人纳税人与其股东等个人资产是相对分离的,而自然人纳税人在很大上是“人财合一”。如果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可以通过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对付失信“老赖”的措施来治理。这些举措对于高收入、高净值的纳税人来说将是非常有效的。

  与法人纳税人的征管相比,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需要强调便利纳税人,实现个性化税收征管。对于自然人等高流动性的税基而言,税收征管不应该是画地为牢,而是要构建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全天候税收服务。如通过手机APP等实现移动端便捷申报,国地税之间全国代征、全国通报,通过特快专递、短信、微信等手段向自然人纳税人告知纳税。由于各级政府之间都可能分享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因此在自然人税收退税问题上,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以退税部分抵减纳税人下年应纳税款,避免退税的巨额行政成本。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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