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随着自然人税源不断充裕,我国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逐渐具备。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并不意味着要加重自然人的税收负担,而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需要强调便利纳税人,实现个性化税收征管。地税机关应该成为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尖兵。 近年来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不断攀升,居民增量收入的不断堆积意味着居民存量财富也在日益丰厚。这意味着我国自然人税源不断充裕,标志着我国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在逐渐具备。全面营改增,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三法修订”,以及2015年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所确立的“国地税合作而不合并”的基本原则,都要求国地税、特别是地税机关将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提上议事日程。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本定位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并不意味着要加重自然人税收负担。主观上来讲,现在强调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对企业税收的征管,也不意味着要加重自然人的税收负担。事实上,从税负转嫁和税收归宿的角度来看,政府汲取的财政收入,不论具体采取的是企业税还是个人税,或是费,事实上最终都要由全体居民共同承担。现在谈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只不过是要补齐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短板,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需要政府部门的相关公共服务与时俱进,这是自然人税收征管取得成功的基础和前提。比如,面对房地产租赁市场黑中介、二房东野蛮生长的市场乱象,有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应通过建立房地产租赁信息平台,对个人征收房地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安全高效、透明规范的租赁双方信息。这样不仅可以补齐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的短板,而且政府课税的合法性民意基础也将得到增强。 自然人税收征管近期起步和入轨,而非“上位”。客观上来讲,就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来看,如果按照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分类,我国财政支出目前仍然以购买性支出为主,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国有企业等方面。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出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仍然难以改变以购买性支出为主的基本局面。由于纳税人不能直接感受到政府财政支出的福利,会制约自然人纳税积极性的提高。 地税机关应该成为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尖兵。由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自然人主力税种与户籍、土地等要素之间密切相关,又同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密不可分,地税机关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自然人税收征管必将成为地税机关未来主要的工作重点。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为了避免与纳税人之间的直接冲突,自然人税收征管应该以前置管理为主。针对居民房产、车辆等财产交易,将事前完税作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及相关证照的前提条件,通过部门共治来奠定国家治理体系根基,实现国地税、海关、工商和民政等部门之间的行政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实现让纳税人“送税上门”,使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人税收征管同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法人纳税人与其股东等个人资产是相对分离的,而自然人纳税人在很大上是“人财合一”。如果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可以通过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对付失信“老赖”的措施来治理。这些举措对于高收入、高净值的纳税人来说将是非常有效的。 与法人纳税人的征管相比,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需要强调便利纳税人,实现个性化税收征管。对于自然人等高流动性的税基而言,税收征管不应该是画地为牢,而是要构建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全天候税收服务。如通过手机APP等实现移动端便捷申报,国地税之间全国代征、全国通报,通过特快专递、短信、微信等手段向自然人纳税人告知纳税。由于各级政府之间都可能分享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因此在自然人税收退税问题上,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以退税部分抵减纳税人下年应纳税款,避免退税的巨额行政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