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超标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却又依据“机动车”管理,现行规定“强人所难”。该院经多方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多达十余次判后答疑,圆满审结此案。该案审结后,双方均表示,法院在处理该案件时没有机械性地套用法律,灵活依据实际,实现从“怀疑”到“相信”法官的心理转变。 是否“优先赔付”成庭审焦点 2014年6月2日,广昌县盱江镇居民黄某因外出务工的儿子回家过端午节,特地赶早骑自家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 属“机动车”却投保无门 黄某究竟需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谢某8万元? 十余次的判后答疑 “被告谢某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万元整……”近日,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对本案进行宣判。 ▲内容来源:法治江西网(文/姜祖伟 记者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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