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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几点思考

 金贞利 2016-09-11

  连日来,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此掀起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但应该看到在纠正错案上司法机关的“较真”和魄力,一定程度上也看到了实现“中国梦、法治梦”的曙光。不可否认,冤假错案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损害是重大的。综观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冤假错案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所以,我们更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个人认为,冤假错案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执法理念上的偏差。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上重结果、重实体、重打击,轻程序、轻保护;重视言辞证据,不注重其他证据,一定程度上为冤假错案埋下了隐患。二是执法能力上的欠缺。普遍存在靠经验办案,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应用能力有限,应用证据固定事实的意识不够,一定程度上有碍案件侦查的进程,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力度不够,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可能采取暴力方式获得口供,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之一。三是外界因素对司法案件的干预。检察工作服从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但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公、检、法意见分歧较大,矛盾突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地方有关部门可能会存在协调办案的情况,少数检察人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进而做出错误选择,导致了极少数冤家错案的产生。

  这一系列因素不可避免的成就了一些历史冤案,特别是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叔侄“案等,给司法机关重重一击。

  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自侦案件,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这对我们的反贪部门绝对是个重大挑战,如果完全根据新刑诉法去查办案件,不有意设置会见“门槛”,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压力不言而喻,但我们也应看到积极的一面,律师提前介入可以让检察机关及时了解辩护人及嫌疑人的态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的办理。从新修改的刑诉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毒树之果”的排除也不留任何情面,彰显出国家法治化的重要决心,这也对检察人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件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检察机关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考验,经得起群众“质疑”值得深思。

  下面,就如何在检察机关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谈几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新刑诉法将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并非可有可无,它充分体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质疑。这一原则性条款告诉执法人员,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可以做有罪推定,在讯问过程中,据现有证据即使可以确信嫌疑人就是犯罪份子,也不能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获得口供。因为一个人在恐惧或无所谓的心态下做出的陈述很有可能误导侦查人员,也有可能影响案件的侦查方向。所以,无论是自侦人员还是侦监、公诉部门干警在提审讯问中一定要讯问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达,对于无罪、罪轻的陈述务必记录在案,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或证据进行辨别,口供不可以完全采用也不可以完全否定,因为每个人的立场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不同,表达的内容也就千差万别了。

  强化证据意识。新刑诉法和《基本规范》都明文规定:只有供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得认定有罪;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有罪。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另外,还有关于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绝对排除,都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是不会撒谎的,如果任何案件都能做到铁证如山,即使没有口供,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铁证”也就要求收集到的物证、书证齐全,证据经得起质疑、推敲。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错判。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更加注重对《刑事证据学》一书的学习、培养和研讨。把寻找证据、固定证据作为一项基本的执法技能。打铁还需要自身硬,在防止冤假错案上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坚守法律底线。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是法律执行机关,能否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至关重要。在案件面前,我们只信法律,这是对人民和国家负责。在案件面前,我们应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但碰到原则性的问题,我们要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敢于坚持真理,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加强反面警示教育。每次冤假错案的曝光,各部门、各单位都在想法设法划清关系、逃避责任。这样的做法并不可取,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就像如何对待历史一样。在错案发生后,作为检察机关要敢于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摸清楚,认真分析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决定逮捕查起,努力寻找在检察环节上存在的漏洞,查清是什么因素导致错案的发生,这样可以给我们检察人员更好地警示。每次冤假错案发生后,我们总是遮遮掩掩,到底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我们并不清楚,社会的观点也都普遍认为责任在公安或法院。相反,如果一个案件办的好,是检察机关有效防止了冤家错案的发生,如果没有我们的声音,功劳也就记在了公安和法院身上,而不是在检察机关。个人认为,都是司法执法工作人员,总躲在背后,显示了我们的信心不足。所以,在冤假错案面前,我们应有“揭短”精神。

  加强执法规范监督检查。一是加大执法规范培训,细化办案流程。一段时间以来,从高检院、省院到我们市院,都对执法规范进行了培训,开展了岗位练兵,知识测试等活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如果每个案件的办理都严格按照执法规范进行,冤假错案就失去了成长的土壤。但是,一段时间以后,是否存在麻痹大意、抵触情绪、重视程度下降等现象,不好说。所以一定要进一步细化案件办理操作流程,细化工作责任,严格遵章办案,比如蒙城县院正在开展的细化办案操作细则就值得学习;二是完善执法规范化考核机制。通过文书审查、案件评查等机制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过程进行考核,并与效能奖金结合起来,对执法规范化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能按章办事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调离重要执法岗位;三是加强内外部执法规范监督,树立“监督者更要强化自我监督”的意识,发挥纪检监察或检务督查的职能作用,同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冤假错案的产生。

  法,平之如水也。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要检察干警心存正义,手握利剑,相信再也没有冤假错案的生存空间。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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