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诚信履行的行政责任 《4号指引》第七条规定,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 可履行的,证监会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 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三)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的行政责任 《4号指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 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 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 定。 2016年秋·北京·听月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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