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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政:维权须有制度保障

 东篱种菊A 2016-09-15



    中国历朝皇帝中,朱元璋无疑以其治贪治吏的严酷著称。他曾经颁布过一个法令,列举出诸多情形,明确指出但有官吏犯之者,准许百姓“绑缚赴京治罪”。这一政策即使用现在的眼光看,也堪称激进,充满民粹色彩。也许正是因为过于“超前”,朱元璋死后,后来的皇帝纷纷废除他的大多数政策,其中自然包括这项法令。如他的孙子、明仁宗朱高炽甫一登基,就明确宣布“今后凡有害军害民官吏……不许擅自绑缚,违者治罪”。


  事实上,即使是对于这一项创举,朱元璋生前也早已发现事情结果并未如他所愿。如在他亲自审定的《大诰三编》中,第一条“臣民倚法为奸”就记载了不少无良刁民利用此法绑缚无辜官吏的案例。此情此景,不由得令朱元璋长叹:“禁官之贪婪以便民生,其顽民乘禁侮谩官长;及至禁民以贵官吏,其官吏贪心勃然而起。其仁义莫知所在!”


  从朱元璋这一声“其仁义莫知所在”的叹息里,我们仿佛看到一种进退两难的无助。不过,如果朱元璋翻看一下历史,他或许会稍微宽慰一些,因为这一困境在他之前也有人遇到过。


  公元437年,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有感于地方官员多贪,于是下诏鼓励百姓检举告发。孰料一些“奸猾之徒”利用此诏令“专求牧宰之失”,以此为要挟,乘机横行乡里。而地方官员由于把柄被抓,只好向这些地痞流氓服软,“降心待之”,自然更不会去纠查其恶行了,同时“贪纵如故”。


  不管是朱元璋还是拓跋焘,可以想见,当他们面对治贪治吏而感到力不从心时,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检举告发甚至直接动手“扭送”贪官。最初,他们肯定认为这是一个好办法,因为最受贪官侵害的就是老百姓,老百姓最有动力去反贪官。然而,不曾想到的是,原本初衷美好的政策,不但没有为老百姓维权带来好处,反而滋生了一个顽民群体,甚至对老百姓造成了双重祸害。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困境?朱元璋想不通,恐怕拓跋焘也想不通,至少,他们忽略了两个问题。


  首先,维权需要制度的保障。具体地说,没有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的保障,维权就会沦为一句空话。例如在拓跋焘鼓励告官的政策中,向谁检举?受理检举的机构与被检举人是什么关系?会不会检举信旅行了一大圈最后又落到被检举人手中?谁来为检举人提供保密和保护?检举人受到被检举人打击报复怎么办?这些问题不解决,试问哪个老百姓敢轻易踏上告官之路?


  其次,维权需要成本。如今人们已经痛苦地认识到,维权是需要成本的,这个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精神等诸多方面的付出。或者是因为维权程序无限繁琐,令人不胜其烦苦不堪言。更令人痛苦的是,很多时候,这个成本甚至远高于人们所要维护的权益本身。例如,在朱元璋绑缚不法官员进京的政策中,果真这样做,沿途路费、食宿费谁来承担?在这期间,由于田地荒废、生产停顿造成的损失谁来弥补?总之,这个维权成本一计算,大多数人只能摇摇头,空叹一口气罢了。


  维权不是容易的事,特别是,当维权缺乏制度保障而且成本过于高昂时,公众心理中“沉默的大多数”的特点就会凸显出来,大多数人只能无奈地选择能忍则忍或是自我安慰。而与“沉默的大多数”相对应,则可以称之为“极端的极少数”。事实证明,当维权充满不确定与风险时,最后站出来的,只是极少数人。朱元璋、拓跋焘所遇见的,是“顽民”“奸猾之徒”,用今天一些人的话说,就是“刁民”。朱元璋、拓跋焘的判断,未必可信,或者说未必就是事实的全部。首先,在这极少数人当中,固然可能有“刁民”,但可能更有为民请命的英雄,以及逼上绝路、忍无可忍的“细民”。其次,今天我们要慎用“刁民”这个词,因为只有在法制不健全和正常维权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才会催生所谓的“刁民”。但在这里暂且不去分析这个极少数群体本身,而是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现代社会里,我们也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比如,一方面是不怕“闹事”的人利用政府求稳怕乱的心理“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却是安分守己的人无人过问。


  也许有人会说,这也没什么不好,如果这些“闹事”的人确实能够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惩罚”,又何必在意他们的动机和手段?然而事实却是,这些人对通过“闹事”最后获得的结果总是讳莫如深、高度一致地予以保密,我们既看不到这样的结果对于其他人有何受益,也看不出相关方面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因此得到改进。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样的结果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大多数人来说不啻为二次伤害。这岂非印证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绝不是要否定任何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正当性和努力,相反,勇于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会受到尊敬。而只是说,当一个社会缺乏正常、顺畅的维权通道,缺乏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保障,当维权只是“极端的极少数”的事业,这绝对不是什么好事。只有当维权的门槛、成本不再让大多数人望而生畏,只有当“沉默的大多数”变成“积极的大多数”,没有后顾之忧地拿起维权的武器,一个良性有序、积极健康的社会才能成其为可能,也才不会有“极端的极少数”一再出现的空间。其实,这对于另一方来说何尝不是一种保护?如果一个制度不能保护大多数人,它最终也不能保护所有人。


(本文原载于学习时报,刊发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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