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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判定中的“使用环境特征”

 云游看天下 2016-09-17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本文对“使用环境特征”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判定中的影响进行归纳总结。
一、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以下几条。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2条: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3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使用环境特征”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中的影响
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存在如下影响。
1.若某技术特征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出现,而且也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则该特征不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
2.相反,若某技术特征在前序部分或特征部分中出现,并且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影响,则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该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三、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在确定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后,如果某技术特征是环境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则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侵权判定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也就是说,例如专利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被理解为被保护对象可以使用于环境A,那么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用于A环境,也可以用于B环境,则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 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该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也就是说,例如,如果专利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被理解为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环境A,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在必须使用于A环境而不能使用于B等其他环境时,才能认为其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或者必然用于该种使用环境。
3.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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