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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私自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冬天快结束 2016-09-25
帅帅的小编
adele328@163.com
编者按:对于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对外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关乎于债务应当如何偿还,由谁偿还。因此,夫妻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诉讼程序,判决的效力又是如何?
来源:法务之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在《复函》后还附有  福建高院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问题会议纪要(闽高法[2015]426号)


从《纪要》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由于《纪要》的内容中有大量的法言法语,小编会在每点后面会通俗地解释一下):

一、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夫妻借款一方的,无论诉讼时关系是否存续,人民法院均不主动追加夫妻非借款一方为共同被告,但夫妻非借款一方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其列为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一点意思是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中的借款一方,不论如何,法院也不会主动追加夫妻中的另一方为共同被告;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要求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将其列为诉讼第三人。

二、

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点中,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个人名义的债务,债务是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认定;但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法院经查明夫妻一方个人名义的借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认定此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三、

人民法院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案件所作出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离婚诉讼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人民法院有关离婚诉讼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效力,亦不必然及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
 
第三点前半句表明,对于债权人请求夫妻共还夫妻个人名义的债务的案件,法院对该债务性质的认定不一定与离婚诉讼时对该债务的性质认定相同;反之亦然。

四、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时,如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借款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

虚假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

第四点说的是,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名义的借款,夫妻另一方对以个人名义借款一方对外借款这个事实提出异议的,法院要严格审查夫妻借款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事实,以确定两人之间是否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如果是的话,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娅雯  尹文逸

蜀鼎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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