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接到市民梅先生的报料,说他此前找中介买二手房,在约业主面谈前交了一笔“诚意金”。可是后来没有达成交易,这笔钱也拿不回来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买房交诚意金、定金等等,究竟有没有的退呢? 市民梅先生近期打算在单位附近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结婚之用。上个月,中介表示有合适的房源推荐。看房之后,他表示有购买意向,希望约业主出来当面谈一谈。但是中介就要求他先交一笔一万元的诚意金。 中介建议梅先生先给诚意金,并表示如果没谈成,就一分不少退回。于是梅先生交了一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购房要约委托协议。但是在约业主面谈时,梅先生一位曾经从事建筑行业的亲戚看过房子后,提出了质疑,就是水管、下水道可能存在安全性的问题 梅先生决定不再买了,但是当他想拿回这笔“诚意金”时,前去交涉多次,中介杜告知无法退回。他表示,当时提供给梅先生的都是房屋的真实信息,而对于梅先生所交的这笔钱,都是按照正常的合同程序进行,按合同无法退还。
记者查看梅先生的这份协议发现,协议中写到,交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交受托人保管,而并非“诚意金”。 对此,有律师就认为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当中,购房者首先需要对确定的目标房源进行预订或者直接锁定,这时候购房者很容易在“定金”、“订金”、“认筹金”、 “诚意金”迷失,弄不清这四种“金”到底是什么鬼?适合自己的究竟是哪种? DV君今天就来跟大家讲解下“四金”的用途和差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特别提醒: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除非购房者已经完全确认需要购买目标房源,请谨慎采用定金方式。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特别提醒: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订金不能随便退之外,认筹金和诚意金应该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但是,即使是这样,签订任何文书条款时也必须谨慎。 无论缴纳认筹金、诚意金、订金还是定金前,都应当查看该楼盘是否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是否已具备了销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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