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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文书中违纪行为应如何排序?

 唐思远79 2016-09-27

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部门聚焦党规党纪、强化执纪观念,坚持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在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纪律审查文书制作过程中,体现出“挺纪在前”要求。根据上级的要求,现将文书中违纪行为排序解读如下:

第一,违纪行为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相关条款顺序排序,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同时,每类违纪行为中的具体违纪行为,一般也按分则规定的相关条款顺序排序。

第二,对于被审查人既有违纪又有违法行为的,按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表述。有些特殊的违法行为也应视情况而定,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的应将其放在“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因为该行为首先“破”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了组织纪律,破坏了政治生态,带坏社会风气。这样排序体现监督执纪重点,贯彻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

第三,对于共同违纪案件,违纪人员均为党员的,在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和定性处理部分,按照先党员领导干部,后一般党员干部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一般党员的精神。

第四,对于共同违纪案件中,既有党员干部又有党外人员的,按照先党员干部,后党外人员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非党人员的精神。

第五,为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仍然适用旧条例,但在违纪行为分类和表述上不应适用旧条例,而应按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在叙述违纪事实时,不仅围绕违纪事实构成进行表述,而且聚焦党纪党规,更加突出表述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在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对行为人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进行概括提炼,增加对违犯党纪党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突出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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