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小窍门(转载) 原文作者:皓蓝的天空 江西省高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达松 在药品监督执法实践中,药品监督执法文书送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决定能否生效。对于外埠当事人在本辖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案件,有关法律文书如果直接送达可能费用太高或无法送达,因此最好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下面就邮寄法律文书的常见形式及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分析: 一、邮寄的形式 1.邮政普通挂号。这种邮寄方式一般是邮局在收寄时付给收据,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可以查询,但投递速度较慢,安全系数相对较小。 2.邮政双挂号邮寄。邮寄送达时,附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时间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这种方式较普通挂号更安全,在特快专递出现以前是邮寄法律文书的法定方法,而且这种邮寄不需要查询,邮件送达后邮局会直接返回送达回执。 3.邮政特快专递。是邮政实物传递业务中速度最快的一种。由全球邮政共同创办,万国邮政联盟将其纳入世界邮政的业务范围,使用统一的名称“特别邮件服务”(英文名称是Express Mail Service,简称EMS)以及业务徽标。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球速递服务网络,通达国内2000多个大中城市。EMS采用专人收寄,专门机构处理,专人、专车投递上门,实行“桌对桌,门对门”的特殊服务。国内邮件3~5天即可送达,也更安全。此种方式较为稳妥,投递速度也快。 4.其他快递公司特快专递。除EMS外,其他快递公司还有申通快递公司、中通快递公司、希伊艾斯快递公司等,这些快递公司大多成立不久,和邮政EMS相比,投递速度相差不大,但服务态度更好,上门服务使寄件更为方便,价格也较便宜。但网点分布没有邮政广,由于在县级市没有设立正式的单位(多为个人代理),也没有公章,因而查询不太方便。 二、邮寄应注意的问题 1.收件人姓名最好写负责人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邮寄文书写法定代表人收,认为这样更可靠,但由于有时法人外出,单位收发人员签收文书后不能及时给当事人,造成双方对文书送达时间的争执。也有的单位直接将文书寄给××业务员,这样更为不妥,因为业务员如果收到文书后不给单位,执法单位在文书生效后贸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会造成诉讼败诉的法律后果。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写负责人收,这样只要是单位收 发人员或办公室有关人员签收文书,即认为是当事人已经收到文书。 2.内件品名要写清楚是什么文书。如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邮寄时写明了文书名称,当事人拒绝签收,邮件退回日期,即视为送达日。 3.邮寄特快专递时,写清楚准确的电话号码很重要,因为只要写对了城市名称和电话号码,即使地址有变动或有误,快递公司都会帮你把邮件送到。 4.用特快专递邮寄文书寄出一个星期后,最好到相关网站查询,并将专递详情单打印留底,及时了解邮件是否送达。 5.网上查询邮件送达后,尽快到投递公司查询(最晚不能超过3个月),并要求投递公司盖章确认邮件确已送达。按照邮政管理有关法规,邮政或其他快递公司只保留3个月的邮寄存根,超过3个月则无法查询,网上跟踪详情单一般也只保留3个月。因为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3个月以后,所以为了避免当事人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否认收到文书,务必事先到投递公司确认邮件正确送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