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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国家如何监督选举?

 白首南岳图书馆 2016-09-29

西方民主国家如何监督选举?

2016-09-25  社会实事

当代社会,政治选举成为社会公民广泛参与的重要政治活动,它关系到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及国家政治领袖的产生,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基本选择;它是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要使选举活动顺利进行,并使选举结果真实反应选民的基本意愿,建立选举监督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选举监督制度是西方民主国家选举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促使选举活动在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最终实现选民的基本利益。
 
1.选举监督制度的建立
所谓选举监督制度,就是对国家政治选举的竞选者及其参与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制度,是以促进选举合法化为目的而建立的公开控制和纠错的机制。在西方国家一直存在对政治选举活动中不公正现象进行批评的行为,如对选民资格受到严格限制的批评,对政党领袖控制候选人提名权的批评,对不公正划分选区、计算选票舞弊行为等的批评。这些社会批评甚至促发民众争取平等选举权斗争,导致西方国家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可以说,西方社会具有这样的政治监督传统,只是在早期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监督行为必然表现出非平等自主的、非制度化的特征。

19世纪后期是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创立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政党政治出现了新的发展变化,并对选举活动的影响日益加深,一些主要政党为了获取政治权力,试图通过操控选举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政治竞争,政治选举中的腐败现象普遍出现。其中主要的现象有,某些政党通过玩弄“选举地理学”造成有利于本党当选的局面,依靠权钱交易获取大企业、大财面的政治支持登上执政地位,通过以金钱贿赂选民来当选等等,由此导致庞大的选举经费的支出。这些政治腐败状况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随着选民选举权的扩大,社会各种政治力量为了维护自身的的政治权利,纷纷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手段规范选举活动,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可以说,由此形成了现代西方国家建立选举监督制度的契机。

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的建立是从立法规范选举财政开始的。1880年英国议会制定了《国会议员选举及舞弊治罪法》,1883年又制定了《英国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法》,以上法律针对选举中用金钱贿路选民的行为作出法律界定,并限制候选人的选举经费的花销。英国的立法对其他西方国家规范选举财政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20世纪以来,美国国会遍过了一系列法律监管选举财政问题,其中重要的有l925年的《联邦防治贪污法》。1939年制定的《哈奇法案》,70年代制定的《联邦选举法》及其修改方案。这些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对竞选捐助作出了规范,禁止企业、财团、利益集团等的政治献金,提出公开选举支出的要求,并规定对总统选举提供公共资金等。可见,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奠定了选举监督制度的基础。

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还体现在设立国家选举监督机构上。很多国家依法设置选举组织,这些选举组织也肩负着选举监督的职责。如英国、法国等国家设立的各级选举办公室,美国设立的联邦选举委员会,俄罗斯的联邦选举委员会等,它们都具有组织选举和监督选举活动的双重职资。还有的国家则专门成立选举监督机构,如加拿大首席选举官办公室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受理任何人对大选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投诉,并负责进行调查,如调查情况属实,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酌情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候选人将可能取消竞选资格。

 
2.基本内容
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的建立始于对纠正竞选中出现的不公正、不法的行为现象的需要,然而,建立这样的制度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所以,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选举监督制度。防范选举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是维护和保障选民利益的前提。可以说,选举活动涉及的各个环节,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行为过程都在选举监督的基本范畴之内。具体地说有以下的内容:
( 1)对选举参与者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年龄资格、是否符合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本国国籍、是否完成选民登记、是否经过正式候选人提名程序、是否交纳选举保证金、是否有参选限制的职业问题。

( 2 )对选举过程中各个程序的监督,包括选区划分是否符合基本原则、侯选人提名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竞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是否公开、选票计算是否合法、选举结果的公布是否符合程序。

(3 )对保护选民政治权利情况的监督,包括选民是否受到区别对待、选民投票是否受到政治权力或暴力的胁迫、选民是否被平等告之选举事项(如投票时间、地点等)。

(4)对选举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状况的监督,包括选举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对选民提供有效的服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助选、是否损害选民知情权等基本利益。
综上所述,完善的选举监督制度取决于法制的健全,以及选举过程的公开操作。除此之外,还必须明确选举监督权归属。

3.选举监督权的行使
社会监督
选举监督是政治监督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对国家权力及其政治运作过程实施监督权,这就是所谓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多层次的监督,具体包括公民个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政治组织(政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公民个人或其社团组织进行的选举监督是积极的监督行为。西方国家宪法普遍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权利,这一宪法规定构成了公民社会对政府进行政治监督的法律依据;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政治权利。作为选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选举,并为保证选举合法进行而履行监督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公民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就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同有关机构提起申诉。
政党是政治竞争的参与者,选举的结果决定着各党的政治地位。因此,从自身的政治利益考虑,政党必然关注选举能够按照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即法规来进行。因此,政党也就成为了选举监督的积极力量。在实行多党政治的西方国家,人们普遍认为,政党之间进行政治竞争,彼此形成的利益制约,客观上就是最好的政治监督。政党虽然具有本党的政治利益,但是在监督政治对手的时候,它也需要用公正、合法的尺度去衡量和检验对方的行为,而且为了击败对方,往往决不放过其任何过失,因此而形成了严格的监督。政党进行监督的方式很多,它往往利用媒体、集会等方式对竞争对手发起进攻,也可以同有关机构提起违法控诉。

事实上,不管是公民的监督,还是社团组织、政治组织的监督,都需要有一个监督的平台,因此,当代西方国家新闻媒体的发展,使社会公众的政治监督作用大大加强。新闻媒体不仅是给予社会公众发表言论的平台,更体现出它将公共言论汇集成政治舆论的巨大功用。在政治公开化的发展趋势下,奥论监督的作用是无法估计的。在选举监督中,新闻媒体可以发挥其跟踪事件公开报道、广泛评论的功能,把选举活动的全过程公之于众;对选举中出现的丑闻给予全面提露,这对丑闻制造者无疑形成威胁;然后再通过民意测验等方式分析选情,所以,新闻媒体往往会影响到选举的进程及结果。

司法监督
对选举过程的监督有可能产生选举诉讼,所谓选举诉讼就是对选举过程及结果涉嫌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等提出控告。由司法机关等机构受理和裁决此类诉讼,因此形成了司法对政治选举活动的监督。选举诉讼大致涉及两类诉讼案,一类是针对选举中违规操作而提出的诉讼。诸如当事人控告选举程序不合法、选区划分违反公正原则、选民权利受到侵害、计票过程出现舞弊行为等等;另类诉讼是针对选举结果涉嫌违法而提出的当选无效的诉讼。选举诉讼控告方可以是选民个人,也可以是政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西方国家具体受理选举诉讼的机构是有差异的。

初期,各国宪法一般规定由议会行使对选举的监督权。如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每个议院应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英国、法国、瑞士、丹麦、德意志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赋予议会对选举争议的裁决权。1866年英议会通过了《选举审查法》,规定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决有关选举诉讼,由此,对选举的司法监督制度建立起来了。在美国旱在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就确立了违宪审查权,联邦司法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突显出来,选举诉讼也在增多。但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联邦最高法院对选举诉讼的受理是有限的。而自40年代以来,法院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对进行选举诉讼的裁决表现出积极态度。对选举诉讼作出的重要判决有1962年和1964年分别裁决,在违反按照人口比例原则所划分的选区内选举产生的各个州议会及国会都是违宪的。2000年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裁决判定布什在佛罗里达州计票中获胜,由此当选美国总统。

另外,像德国、奥地利等国家都设立了宪法法院,有关选举诉讼则由宪法法院负责审理。再有,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依据其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规定“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据此,宪法委员会成为处理选举诉讼的重要裁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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