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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外币核算之二:汇率的确定

 刘刘4615 2016-09-30
原创 2016-09-23 进出口财税通 进出口财税通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外币汇率的表现形式有四种:记账汇率、增值税销售额折算率、出口退税折算率和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折算率

 

记账汇率,即进出口企业采用外币记账时折算为人民币本位币时采用的汇率。根据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记账汇率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也可以采用按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增值税销售额折算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以外币折算销售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号的汇率中间价

 

出口退税折算率,即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把外币离岸价即FOB销售额采用一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来计算退税。对于这个退税折算率没有规定采用哪个,但根据税总发2015 162号要求,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系统外币的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设定。折合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因此为了跟税局审核系统对应起来,企业申报退税时的汇率也采用1号的中间价汇率。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折算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采用外币核算的,在季度所得税预交申报时,需要对外币核算的货币性科目按期末汇率中间价进行调整,即汇兑损益调整。

 

因此,进出口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为了能够把各销售额统一起来,对于记账汇率、申报增值税销售额时的折算率及出口退税采用的汇率都统一为出口月份1号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对于1号是节假日,外汇交易中心不公布外汇牌价的,根据银发2014 18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即1号是节假日的,可以往前一日找其公布的中间价。也有一些地区采用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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