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五、稿酬所得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例税率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九、财产转让所得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十、偶然所得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十一、其他所得1.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