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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英文译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公布实施,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这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要组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废意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调整。要针对《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积极建议人大明确,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执行标准出台前,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罚款幅度下限执行,在执行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适用原则。要动员和组织全体交通民警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具体内容,使全体交通民警熟记条文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含义,并能够在执行中正确适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对《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开展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的培训,通过集中授课、案例教学、随岗培训等形式,提高交通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务。 二、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要尽快研究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对强制措施实施、技术鉴定、法律文书、办案时限、案件审核和移送等实施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办理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较大数额罚款案件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处罚前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要严密执法办案环节,对通过呼气酒精测试确认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抽取血样并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及时固定证据;对立案调查后需要由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移送案卷材料及有关证据。要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明确刑侦、法制、监所管理等部门的办案职责,加强办案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组织勤务,开展专项行动,提高查处效率。 三、落实执法保障措施。各地要为基层道路执勤执法单位补充配备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设备,制定酒精检测仪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对在用的酒精检测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定。要通过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在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检验鉴定窗口、与检验鉴定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等方式,提高血液酒精检验效率。要切实加强检验鉴定工作的办案经费保障,确保检验鉴定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细化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执勤站点设置和检查的方式方法。要落实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防止发生车辆冲闯执勤卡点和民警伤害案件,对阻碍民警执法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执法办案监督。各地要教育民警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加强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制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规范齐全。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发生问题多、执法质量差的地方及时提供指导帮助。要进一步完善对醉酒驾驶人的约束醒酒措施,规范醒酒室设置和醒酒设施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当事人意外伤亡事件。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发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降格处理或者违反规定撤销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五、大力开展宣传。各地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酒后驾驶、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法律的新规定和法律责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采取组织记者随警跟踪采访、专题访谈、典型案件报道等形式,宣传公安机关打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效果,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要结合公安机关“大走访”开门评警和警营开放活动,积极开展宣传咨询,对照《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及时调整更新警务公开内容,正确教育引导群众。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规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chl_16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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