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传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
所以,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传唤证》、《拘留证》、到案经过上的时间与首次讯问笔录上的时间间隔。
(2)刑拘前还是刑拘后所做的笔录
(3)疲劳审讯:连续超过6个小时讯问
有可能一次审讯并没有超过疲劳审讯的时间,但只要注意观察,前后的几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很短,同样有理由怀疑是疲劳审讯。
(4)审讯时间与笔录内容不成比例
田文昌曾在一份辩护词里面就发表了如下的法律意见:

时间短内容却多,时间长内容却短,都有理由怀疑笔录的真实性。辩护律师看到审讯时间与笔录内容明显不成比例时,可以提出大胆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