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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审查要点

 danasu 2016-10-17

在审查这一类证据时,有个特定的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孤证不能定案,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依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处罚。



一、审查侦查人员的讯问形式是否合法。

1.讯问的时间是否合法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传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

所以,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传唤证》、《拘留证》、到案经过上的时间与首次讯问笔录上的时间间隔。

(2)刑拘前还是刑拘后所做的笔录

(3)疲劳审讯:连续超过6个小时讯问

有可能一次审讯并没有超过疲劳审讯的时间,但只要注意观察,前后的几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很短,同样有理由怀疑是疲劳审讯。

(4)审讯时间与笔录内容不成比例

田文昌曾在一份辩护词里面就发表了如下的法律意见:

 时间短内容却多,时间长内容却短,都有理由怀疑笔录的真实性。辩护律师看到审讯时间与笔录内容明显不成比例时,可以提出大胆的质疑。


2.讯问地点是否合法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结合《提讯提解证》上的时间与笔录上的时间、地点作一审查,看是否在执法办案场所(前面几次讯问)或看守所。如果不是在以上两处地点,那就要注意了。因为只有三种情形可以提出所外:辨认、指认犯罪现场、起获赃物。在所外进行这些行为的时候,绝对不可以再做有关犯罪事实的讯问笔录!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现场(需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还可以在其住处或指定地点。


3.讯问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要注意审查讯问人员是否是公安或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且不能少于两人。


4.讯问是否个别进行

这个怎么审查呢?我们一般是在做阅卷笔录的过程中,会对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初步列个表格,放到EXCEL中,很容易就能发现在同一时间段是不是同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


二、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

笔录的制作、修改是有法定程序的。刑诉法第95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我们知道,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面也有一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是作为非法证据强制排除的。所以,我们在审查讯问笔录的时候,要注意结尾是不是有这样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文中改动的地方是否有按手印和签名。据说有些嫌疑人很聪明,笔录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又迫于某种压力,写的话看起来很相似,却有点点不一样,是什么呢?“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相符”。


三、审查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外国人: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中国通”的外国人是否还需要翻译参加?)

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参加。

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四、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

辩护律师从书面的证据材料,很难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在会见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冷静,不可偏听偏信,另一方面也要予以重视。

记录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场所、刑讯人员、具体的刑讯方式、伤情、是否接受了治疗。如果犯罪嫌疑人留下了相关的线索,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调取犯罪嫌疑人入所、出所的健康检查记录,也可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对嫌疑人身上的伤痕做司法鉴定。


五、审查客观性、真实性。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无论是认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一种回忆。由于人的记忆必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因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其他人的说法并非完全相符,也不一定能准确回忆出一切细节,这是很正常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证明的案情明显不符,或者陈述的内容过于清晰,以致难以从常理上理解,那么辩护律师要注意了,有可能他的陈述是不可信的,或者另有隐情。

在这里要提醒一句,第一次供述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讲的翻供就是后面的供述相对第一次供述而言,或者当庭供述否定之前的供述。有可能前假后真,也有可能前真后假,一定要具有敏锐性。


2.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例如,河北张新亮案件,被告人既有有罪的供述,承认案发当日偷偷从外面回家杀害了妻子,另一方面,又有否认犯罪的辩解,说他当日几点到几点开着电动三轮车给几位客户送电视机,没有作案时间。供述与辩解究竟哪个是客观真实的,那就要看其他证据能与供述还是辩解相互印证了。

后来经过调查电器商场的工作人员,确有其事。然后实地查看并计算,送完货以后确实很难再回到家中作案。因此,张新亮的辩解能够成立,至于有罪供述,后来查明,是由于受到刑讯逼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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