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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超市寄包丢失,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激扬文字 2016-10-23

案例:林女士将提包存放在超市存包处,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错拿给了别人。林女士的提包价值800元,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认为丢失提包的价值并没有相关证据,而且超市为顾客提供的存包服务是免费的,不负责相关赔偿。那么林女士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林女士在超市存包虽然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实践中,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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