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数量、价格; ■经营单位; ■贸易方式; ■运输方式;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暂时进出口货物; ■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退运货物;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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