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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别光顾着买买买小心这四类陷阱!

 覀闏 2016-10-2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受理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纠纷产生于合同成立、收货验货、电子支付、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涉及多家购物网站。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双11”购物,需特别警惕4类消费陷阱。




●质量不符


网络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误标、漏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典型案例:龙某在A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香菊礼盒20个、黑加仑葡萄干10罐后,发现香菊礼盒中的香菊包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黑加仑葡萄干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龙某认为A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法院判决:涉诉黑加仑葡萄干作为预包装食品却未标注生产日期,令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的可食用期间,可能使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而导致健康隐患。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表征,A公司未能证明涉诉香菊礼盒在生产时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涉诉香菊礼盒上亦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A公司未能证明涉诉食品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A公司作为涉诉食品的销售方,其在进货和在网站发布信息时,应当会对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看和发布,故法院推定其对涉诉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系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综上,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虚假宣传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借助网络平台以各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方式推销产品,通过虚假宣传或夸大产品用途、性能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


典型案例:唐某通过B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一只,优惠后价格为12228元,网站承诺该手表系“正品行货”。唐某收到该货品并付款后,发现该手表保修卡上的销售商为巴林王国的一家手表店,且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B公司称该手表系正品,并提供了采购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中显示共计158只梅花手表的启运地区为中国香港,境内目的地为深圳,原产地瑞士,照章征税。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能够享受国内特约经销商和特约维修点的保养、保修义务等售后服务,是行货的重要特征。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价格欺诈


网络经营者常采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方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典型案例:C公司系某网站索芙特旗舰店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7日,王某在索芙特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促销价38元,价格88元(88元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38元后标注“聚划算”,买2减10元,王某实付款170元。根据该产品的月成交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该款减肥香皂的售价为38元,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售价为58元,并未以所标一口价88元销售的记录。王某主张C公司系价格欺诈,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C公司在涉案减肥香皂促销活动前7日内并无以所标价格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应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格式条款


网络消费格式条款是在线交易较为普遍的一种缔约形式,网络经营者常通过格式合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只能被动接受,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


典型案例:D公司名下的网站展示了一幅名为《春意盎然》的拍品信息。拍品的当前状态为下架,市场价3500元,邮费10元。王某于2014年9月16日下单购买了此拍品,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510元。数小时后,D公司致电王某,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将价格登错,故不予发货,且其网站中公布的注册协议规定,仅在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交付拍品及证书,如拍品和不能交付,则要求D公司赔偿35100元。


法院判决:D公司在其网站中公布的注册协议规定,仅在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实质是排除了其商品陈列系要约以及消费者基于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赋予了D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系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此应当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但D公司并未要求注册用户必须阅读注册协议,且其仅在用户下单购买成功后在下方以小字提示,消费者无需阅读注册协议即可完成选择商品并购买的全过程。故法院依法认定D公司未就注册协议的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以合理方式予以明确提示,其中关于要约承诺的相关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针对上述网络交易中商家的欺诈行为,法官提醒消费者:


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全面、充分地了解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厂商厂址等经营信息,认真阅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成分、售后服务等信息,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详细阅读交易规则。


提高证据留存意识。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交易过程及相关记录,积极保留各项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降低网络购物风险。


积极举起维权大旗。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客服人员进行咨询,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应举起维权大旗,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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