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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海外EPC项目货物复运进境,这些与“工程期限届满”“暂时进出货物”相关的问题,你都理解吗?...

 飞狼异族 2016-11-04


本期的“你问我答”栏目中,小编继续根据《海外EPC项目延期,复运进境货物是否被征税的关键是什么?》点文章名回看原文)一文的留言,请作者王霆轩详细解读大家此前提出的疑问。

今天的问题

依旧与复运进境货物

有着紧密联系:




问题一:如何理解“工程期限届满”?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结束后需运回国内的货物,必须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复运进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提到的“工程期限”,即为“工期”


根据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而根据上述定义,完成工程也就意味着工程竣工,因此,工期实际就是指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之日止两个时间节点间的期限。


此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工程期限届满,意即已经到达了竣工之日的时间节点。由此可知,海关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是指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


此外,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业主利益,项目合同还会约定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作为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缺陷修复义务。


工程项目进入质保期后,虽然项目合同还处于执行状态中,但是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已经结束。因此,企业如果错误地按质保期结束日期计算回运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则极有可能造成因超出海关规定期限,而使回运货物被照章征税的后果。



问题二:按“暂时进出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施工机具,在复运进境时要注意什么?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同时,为了规范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海关总署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


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来说,以“暂时进出货物”这种海关监管方式出口施工机具,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

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切计划安排,均围绕着施工周期而展开,包括施工机具的出口及回运。但在施工的过程中,一定几率下可能出现设计更改、业主增加工程量、自然灾害侵袭、罢工等社会问题,最终导致施工周期延长。以上任一情况的出现,都可能使已出口的施工机具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复运进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暂时进出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施工机具,应当在出境之日起的6个月内复运进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货主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延长期限,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货物遇特殊情况时的处理

在中国境外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应对的不定因素非常多。已经按“暂时进出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施工机具,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及处理方式如下:


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施工机具受损,无法原状复运进境。此时,货主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进境手续。


二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施工机具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已不可能或已无必要将其复运进境。此时,货主应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材料,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施工机具已经复运进境。


三是出于商业价值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货主不打算将施工机械复运进境。此时,货主应该在复运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机具的出口手续。


第三:需要特别说明的申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一)项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包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海关监管方式“暂时进出货物”,代码为2600


但是,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并不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此类货物出口时的海关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因此,如将以上两者进行比较,对于涉及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而言,后者当为更加理想的选择。P.S.:读者可点击本文开头链接,回看《海外EPC项目延期,复运进境货物是否被征税的关键是什么?》一文中对“海外EPC项目复运进境货物海关监管”部分的介绍,自行比对两者区别,进而选择适合自己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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