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南区法院 丘 理 图片:来源自网络 编辑:黄昕如 伴随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信作为沟通交流的工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度越来越高,通过微信沟通借款事宜非常常见。 张强抗辩 “微信借条”书写方、发送方都不是自己,李明遂申请鉴定机构就“微信借条”是否为张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后表示该“微信借条”并非借条原件,不具备鉴定条件。面对无法鉴定的情形,法院最后根据双方的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外加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交易习惯,采信了李明的主张,将“微信借条”作为定案的依据。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减少证明成本。 “微信借条”不易被法院采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借人无法证明向其借款的聊天对象就是对方。要求借方微信绑定手机号而不仅仅通过微信昵称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微信借条”主体认定难的问题。 打电话确认是一种简单方便又快捷的辅助证明方式,注意保留好电话录音,以此避免因遇人不淑在发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足的不利境地。 对于借款凭证这种重要的证据,最好保留其原始证据,原始借条是用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最强有力的凭证。通过邮寄拿到原件可以避免因为不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当代人在享受社交软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适当预防潜在风险,特别涉及金钱往来时,要提高忧患意识,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猜您喜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人大高票通过 张培健同志当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借条在手打官司一定会赢吗?小编和你聊聊关于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
|
来自: 昵称29807794 >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