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谈话函询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游务农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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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罗田县纪委监察局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把谈话函询作为践行“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有力提升全县执纪监督整体工作水平。2015年以来,全县共谈话函询84人次,其中:谈话40人,函询44人,组织处理12人,纠正苗头性问题16个,5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通过实施谈话函询,对当事人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和震慑效果,同时也增强了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1.严格规范程序,彰显了执纪的严肃。一是制度明责。2015年,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明确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有章可循。二是程序细化。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签字背书、分类处置、审核归档的一系列流程,并将相关文书制度化,做到规范可行、全程留痕,为全县开展谈话函询提供了依据和规范。三是把关严格。谈话函询的线索登记、处置方式、回复情况等统一由信访和案管室集中管理,回复情况和处理情况由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防止了谈话函询的简单性、随意性、形式性,彰显了执纪的严肃性。 2.坚持抓早抓小,诠释了执纪的理念。一是主动收集线索。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有效发现问题,由信访室和案管室集中管理。二是严格线索筛选。信访和案管室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进行分类筛选,将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列入谈话函询,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县纪委委员会研究确定。三是及时启动程序。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不留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 3.层层传导压力,促进了责任的落实。一是压实监督责任。明确了谈话函询专人负责制和抽查制,每条谈话函询的线索处置指定专人限期负责办理,县纪委监察局定期对全县谈话函询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防止走过场,草率了结。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实行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签字背书责任,对谈话函询对象问题的交待和承诺要负责任,督促主体责任必须“抓、查、督”。三是压实对象责任。严明了谈话函询是咬耳扯袖提醒,不是代替纪律审查的要求,促进了谈话函询对象坦诚对待组织,认真回复问题,打消了应付了事、蒙混过关等思想。 4.强化管理教育,体现了组织的关爱。一是专人结对帮教。由委局各班子成员和各室、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与被谈话函询的干部“一对一”结成帮教对子,实行跟踪督查管理,督促指导他们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二是谈话区别对待。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重点进行提醒式谈话,对事业心不强的干部重点进行激励式谈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重点进行批评式谈话。三是情况公开报告。要求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在本单位组织的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并将会议情况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部分干部能够主动向组织交待了自身问题,组织也及时教育和挽救了一批后进干部,谈话函询后的干部精神面貌、纪律作风和履行职责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转变。 二、存在的问题 1.在手段使用上存在顾虑。谈话函询是一种新型的执纪手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基层纪律审查人员来说,不敢贸然使用这一手段。一般反映的问题多是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一些纪律审查人员担心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怕事后被调查人出现违反法纪问题受到处理,自己也会因没有尽到职责而受到追究,导致谈话函询的执纪手段一时难以大胆和常态运用。 2.在处置方式上存在困惑。面对谈话函询措施,一些纪律审查人员心里也没有标准,有的将谈话和函询人为“分割”开来,认为是两种方式,不清楚谈话和函询可以交叉使用,甚至可以反复使用。对于多次举报而且之前已经作过了结的问题,不清楚要不要采信以前的结论;对于举报被调查人本人承认并且态度较好,不清楚该如何处置了结等问题。在运用这一处置方式时,不少纪律审查人员都存在一些困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谈话函询的质量和效果。 3.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谈话函询仅凭被调查人一面之词,难以核实和认定事实,线索处置起来有难度。有的被反映人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现象,有的认为只要不违纪、不犯法,没有造成较坏影响,组织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有些问题线索一经谈话函询就会流失。因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核实而导致悄无声息了结,容易让被反映人甚至一些党员干部错误认为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手段的弱化,没有形成震慑力。 4.在使用范围上存在局限。目前,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干部,对于风险岗位干部、重要岗位干部、可能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等群体,没有形成常态化谈话函询制度,导致谈话函询在使用范围上存在局限性,形成只是反映问题才使用、没有反映就不使用的局面。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现有手段难以发现干部的问题,总是要等干部出了问题才被发现,有了负面影响才被处理,导致谈话函询的作用发挥不全面。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多形式、多方位对谈话函询执纪监督方式进行宣传,营造一种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出的谈话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即使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出入,也要让其相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严处理,以示警戒,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效果。 2.加强综合运用。建立和完善由纪检、组织、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线索。把谈话函询作为执纪监督的一种常态手段,在谈话函询对象上要拓宽范围,除了群众反映的对象外,对重要岗位没有反映的干部也要适时适度开展谈话函询;将集体谈话与个人谈话相结合,将谈话对象范围从领导干部向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从机关单位向基层站所延伸;充分开展高质量民主生活会,早打招呼、早提醒。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派出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善于早发现问题、早监督党员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这一监督手段之外,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也可开展谈话函询,压实主体责任。 3.加强处置方式。要深入分析反映问题线索,充分运用好谈话函询处置手段,让谈话函询交叉使用和反复使用。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充分发挥谈话函询的效果。 4.加强跟踪监督。发挥谈话函询综合效应,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流于形式。要健全跟踪督查机制,采取检查、回访和被谈话对象报告整改情况等方式,对谈话函询对象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二次约谈”,直至启动问责程序,倒逼被谈话函询对象自觉、认真、务实地抓好整改落实,以此来检验谈话函询的效果,彰显谈话函询的威力。 5.强化结果转化。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加强管理,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存在的,从重处分并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视情况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挂钩,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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