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官司中的第三只眼 朋友请还钱2016-11-11阅读原文 点击播放GIF/1K 简单的民事诉讼中,就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如果有第三方人出现的话,那多半也就是证人。 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他把自己知道的案情向法院做的陈述,就是证言。 如果说原告和被告是看到案件事实的2只眼睛,那么证人证言自然就成了我们官司中的第三只眼。 如果我们的案件中有证人,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一般都要先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 书面的证人证言上要有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的签名盖章。 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证明的内容:只要客观地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就可以,不能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写完证明内容之后,证人签上名字按上指印就可以了。 证人证言做为证据,如果仅是书面的,证人不出庭做证,且不出庭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确有困难',那么这个证言就不能成为证据。 法律规定哪些证人属于“确有困难'可以不用出庭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只有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的,经法院许可,可以不用出庭作证,但要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还有一种,就是在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时出席并陈述了证言,也可以视为出庭作证了。 证人证言在讼诉中往往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但在现实中,证人出庭做证率却很低。有的不愿得罪人,有的怕被报复,也有的是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对于证人做证,法律明确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如果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那么即使了解案情也不能出庭作证,他所说的证言,也不能采用。 不过,如果证人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能辨别是非,并能准确地将自己所了解的情况表达出来,也可以做为证人,他所说的证言也可以采纳。比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 如果证人是未成年人,他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他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那么此证言也可以采用。因此未成年人也有义务做证人。 在案件审理时,如果需要证人出庭做证,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既然证人的证言在讼诉中很关键,那如果证人做伪证怎么办? 在民事讼诉中,如果证人做了伪证,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证人所说的证言,法院又是如何判断它的真实性呢? 法律有规定: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如果有必要的话,法院也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会分析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是否可用?是否符合逻辑?除此之外,法院还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然后,还要从主观及客观两方面来分析。 主观方面:比如考虑证人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客观方面:比如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 因此,案件中,如果一方有证人证言时,另一方也不必太过担心证人会扭曲事实,因为法院并不是证人说什么,就信什么的。 但真实可用的证人证言,在一场官司中是不可小觑的,所以打官司找证据,别忘了找找有没有证人证言。他可是我们官司中的第三只眼。 点击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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