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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集采机构投标保证金收取现存三大弊端

 yanyajie 2016-11-14

  政府采购,一头连着采购人方面的有偿需求,一头是对供应商的信用约束,而保证金制度就如同是两者间的一个平衡器:平衡器偏向采购人的保障方面,供应商方面的负担、束缚力就会过大;而平衡器偏向供应商方面,采购人方面的采购质量又缺乏制约抓手。所以,政府采购保证金制度的设定,也是一门艺术,要将平衡器拨到恰到好处的点,既能确保采购人此次的采购质效,又不至于带给供应商无法承受的压力和束缚。如何恰到好处地找到这个点?这是需要业界深入探讨的话题。


  目前,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了集采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利弊。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收取投的弊大于利,理由有三个。


理由一  耗费精力


  收取投标保证金需耗费工作人员一定时间精力,而且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更大,尤其是在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时的利息计算,工作量就更大了。


  虽然从公平角度来讲,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计算其利息,但从效率及为此所花费的人力成本角度来讲,是得不偿失的(因为行政工作是有成本的)。


  例如:预算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按1%收取投标保证金,即收取10万元,按银行存款活期利率0.5%计算,按存放30天(投标截止至结果产生、结果公示、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时间合计)计算,存款活期利息大概41元。然而就是这41元,给集采机构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例如,该怎样对这笔利息进行财务处理?投标保证金收取后不一定当天入账,那么利息该从哪天算起?还有,就是如发票、做账等问题,也是不小的麻烦。


理由二  退还不畅


  在笔者十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经办了数千个采购项目,仅发生过一次需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案例。但为了处理这笔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花费了笔者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政部门也协商多次(虽说有规定,罚没款要上缴国库,但当时因没有处理罚没投标保证金的先例,财政部门也未经办过;而留在集采机构更是违规行为)。


  另外,由于投标人经办人员的粗心或各种意外情况,经常会发生投标保证金无处可退的情况。虽然,很多集采机构多年前就已经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了,但到现在为止,还有若干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而上缴国库又没有依据(这些无法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在法律上并非无主财产,因上缴国库后无相关退回机制,万一哪天投标人回来索要,那该怎么办?)。而审计部门又认为这是违规行为,这使得集采机构左右为难,耗费了许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我们已多次发信息、发公告,要求投标人前来处理,但还是有未来领取的情况)。


理由三  企业负担重


  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符合当下我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2016年5月31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取消的通知》的初衷应该也是如此。《通知》指出:“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通知》虽是针对建筑企业,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的道理是一样的。


  当然,在招投标中收取投标保证金并非没有任何益处。笔者认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减少供应商的投标冲动和投标随意性。但总体而言,对集采机构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弊大于利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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