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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摔死,失主有罪?

 爱可思文 2016-11-15

媒体报道,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追出门外,在马路上抓住小偷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漳浦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黄某起诉至法院。此案引起网络热议。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于小偷,人们通常愤恨。但身处法治社会,很多人都已明白,虽然小偷可恨,却不能以私刑“教训”,小偷要接受法律的审判与惩处,法律也会维护小偷的基本权益。这是否意味着小偷逃跑时挣脱摔倒身亡,失主就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

必须指出,失主有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的权利。有关法律不但没有“禁止”失主抓小偷,《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还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任何人(包括警察在内)抓小偷都不可能是以和谐、友好、非肢体接触、非擒拿摩擦的方式完成。在这一过程中,追赶、撕扯不可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是过失致死。根据媒体报道,失主黄某追赶并抓住小偷衣袖,这算是“过失”吗?难道,失主该任由小偷逃跑,或追上小偷却“不能抓”?所谓致死,显然具有因果关系。何为因,何为果?小偷死亡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拼命挣脱、摔倒身亡。换言之,小偷不愿被擒拿、行为过激、动作过大,必然要承担拼命的后果,这是典型的“不作死不会死”,怎能赖失主“有错”?

法律还规定了“正当防卫”这一概念。从媒体报道来看,失主黄某并没有防卫不当的行为。媒体报道是否属实,负有调查职责的警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检方认为,当时雨天路滑,失主黄某应预料到追赶并拉扯小偷有可能致其摔倒受伤,并以此作为失主“有错”的理由。如果这一逻辑成立,雨雪天难道还不能擒贼了?纸上谈兵,事后诸葛,难有公信力。

抑恶扬善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如果抓小偷反而“有罪”,倘若意外被归入“故意”,以后遇到歹人,谁还会挺身而出?由于一起难以服众的判决,导致社会争议,引发负能量的例子,以前不是没有过。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给予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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