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作业的行为,显然属于应予处罚的情形。 那么,处罚机关是否可以对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限产通知的一般生产型企业给予处罚? 河北省某市环保局 2016年11月1日 解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措施除了“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之外,还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当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之后,凡是应急预案中要求采取的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凡是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都有权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法律仅仅列举了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 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两种行为,但并不排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列举的其他行为。因此,如果一般生产型企业不执行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行政机关也有权给予行政处罚。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刘晓霞律师 2016年11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