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知的增值税知识,戳文了解——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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