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厅(委)、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2016年12月。 二、督查地区 重点为2016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 三、督查内容 从《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中随机抽取部分内容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工作统筹、加强考核督导、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监督等情况及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惩违法使用工业明胶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 四、督查方式 在各地全面开展部门内部自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听取汇报和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落实《意见》要求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五、督查人员 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司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 六、督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联合督查的内容和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消除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各省(区、市)及食品安全办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传真:010-88375603),内容包括已开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等。 联系人:刘雄斌、马朝辉 附件: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中央综治办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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