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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误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了,好吗?

 百战归来 2016-12-11


当前,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一些安监局,对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具体如下。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由于没有安监部门的从业经验,以至于在抓安全生产工作时,不能很好地区分安监局和其他各部门的关系,找不到人负责的安全监管工作,干脆直接用行政命令强制划分给安监局。


很多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对待安全监管往往是“有好处的抢着要,要负责的使劲推”,巴不得把自己部门的监管职责,推给安监局。


一些地方安监局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对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理解不到位,虽然知道“综合监管并非啥都管”,但面对其他部门的推卸,却不知如何反驳。


今天,尝试着和大家聊聊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以期让此前对此问题并不十分理解的朋友,有一个较深的理解。


安全监管的分类


关于安全监管的分类,目前流行两大主流论断。一种认为,安全监管主要分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另一种认为,应该分成三类,即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


其实两种分类方法差不多,用一个公式来说,就是安全监管=综合监管 非综合监管。当然,我个人比较认同第二种分类方法。


所谓综合监管,即各级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管。但需要指出的是,安监局的职责,并不仅仅是综合监管,还包括对工矿商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


所谓行业监管,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比如各级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管;比如各级水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实施安全监管。


所谓专项监管,即各级政府的某些个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绝大多数行业里的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比如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绝大多数行业企业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行业监管和专项监管的区别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行业监管与专项监管明明很像,为什么要分成两类?别着急,其实二者是由明显区别的。


行业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区别就是,行业监管往往是针对一个(类)行业,比如住建部门针对建设工程,农业部门针对农业,水利部门针对水利;而专项监管,则是针对绝大多数行业里的某一具体事项,比如质监局对特种设备进行尽管,不管你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设备,还是危化品企业的特种设备,还是机械制造企业的特种设备,都需要监管。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的关系


要说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关系,不如说安监总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质监部门的关系。


安监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是指各级安监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综合监管,是宏观的全局的把控。换句话说,安监局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有一种“代替本级人民政府”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思,此时,安监局已经不再与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完全地平级,有“高半截”的意味。


要准确理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意思,需要对《安全生产法》(尤其是第九条)、《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进行深入的学习。


以上是安全生产观察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认识,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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