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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回自己的汽车 是否构成盗窃罪

 wch王春和 2016-12-13

  法音

  2013年初,邵先生为给父亲治病,从张某那儿借了3万元钱。几个月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又急着去外地打工,他便将自己的一辆捷达车(含行驶证)交给张某使用,并没有签订质押合同或买卖合同及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有一次,邵先生赶回家中探望父亲,后急于赶回去上班,但没有买到车票。返程遇阻,他便想起自己还有交给张某使用汽车的遥控器和钥匙。因知道张某经常停放汽车的地方,在没有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他将汽车开到了自己打工的城市。

  张某发现汽车丢失后,随即报案。几天后,张某给邵先生打电话告知车辆丢失,邵先生说车被他开回来了。张某很生气,说邵先生这是盗窃行为,还要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邵先生在没有告知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汽车开回来,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邵先生在没有告知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汽车开走,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是我们所不赞成的。尽管如此,邵先生利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开走汽车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盗窃罪,尚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合同法》《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必须以签订书面合同为成立抵押权、质押权的前提条件,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可口头或书面签订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邵先生因无力偿还张某的欠款又急着去外地打工,口头将自己的汽车(含行驶证)交给张某使用,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及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因此,邵先生的行为在民法上形成了口头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我们知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邵先生在没有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开走汽车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没有非法侵占别人的合法财产,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不构成盗窃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此,盗窃家人或近亲属的财物可能就已经构成犯罪,而“盗窃”自己的财物一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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