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创 |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存诸多问题,4点改进建议必知!

 昵称33281137 2016-12-13
       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3.4.1条的分担原则上升为强制性条文,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在3.4.2-3.4.5条给出了具体操作办法。然而,在工程实践中,规范中给出的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仍然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及条款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下面给出了四点建议!

1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明确风险范围
       ①按工程类别定性确定风险范围
       目前的建筑标准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且一定地区范围内,同类建筑如住宅的主要用材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据此,可由地区造价管理部门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已完工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建筑类别如住宅、酒店、学校等规定该地区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具体范围。
 
       ②按材料费比重及价格波动幅度定量确定风险范围
       定性法确定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范围,普适性虽强,但针对性较弱。在某一具体工程中,定性确定的范围可能无法涵盖两种材料,一是占材料费总价比重较大的材料,而是占材料费总价比重虽不大但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材料。对于这种情况,应由规范制定机构或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引入a(某种材料的材料费占材料费总价之比重)、b(某种材料的市场价波动幅度)两项指标并规定其下限值,当实际工程中的指标超过规定的下限值时,必须将该种材料纳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范围。

2
采取总价风险控制下的单价风险分担措施
       按照风险管理理论,在分析物价波动的影响时,既要计算某一种材料价格波动的大小,也要计算所有可调价格材料价格波动的大小;而是否调整价格差额,应视物价波动是否对合同价产生了足够大的影响而定。
 
       ①建立总价风险幅度控制机制
       在计价规范中引入指标C(可调价格材料总差价占合同总价之比重),并由规范制定机构或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其下限值。只有当实际工程的指标值超过规定的下限值时,风险范围内的材料才可进行价格调整,否则,即使某种材料的单价变化幅度超过了规定的风险幅度,也不进行价格调整。
 
       ②控制风险幅度上限值
       按照市场规律,同一时期不同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可能不同,因此,应按材料性质的不同确定其风险幅度值。一般来说,在材料价格上,预测一个相对短期后的市场价格比预测一个相对长期后的市场价格更容易,也更准确。据此并结合工程实践,建议对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其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可大些,以不超过10%为宜;对于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可小些,以不超过5%为宜。

3
明确价格争议时的调节办法
       对承包人采购单价的确认,规范规定之所以失之可操作性,主要是因为其规定的办法为宜,且没有考虑到因发生争议而导致唯一的办法也行不通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供一种办法,即:当发承包对实际采购单价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时,以采购行为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单价代替实际采购单价。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办法不应首先被使用,只有当争议发生时才能被使用。

       实践中,在承包人采购材料前,首先由承包人提出需要采购的材料数量及规格型号,再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共同组成询价小组,按照约定的时间共同到材料市场随机对三家以上的材料商发出询价书并要求其现场报价,最后根据材料商的报价结果确定采购单价,即市场调查法确定采购单价,这应当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4
设置符合计价需要的价格调整基数
        因市场物价波动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数量,只能是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消耗量。因此,为防止争议,计价规范应修改有关条款并对此重新明确。规范附录L.2《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填写的“数量”,对投标报价、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竣工结算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应对表格加以修改,以满足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一是“数量”变为“投标数量”,由投标人按投标文件中相应材料及设备的消耗量填报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以直观反映出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消耗数量,并为与竣工结算的消耗数量进行对比提供基础数据;二是增加“结算数量”列,具体数量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计价有关数据进行确认,以方便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竣工结算。


来源:《建筑经济》2016年 第8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