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推荐收藏】执业医师注册新规(完整版)

 为你爱生活 2016-12-18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拟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施行)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新规的几个亮点

通知指出,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国家卫计委拟将1999年7月16日开始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现起草完成《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总则中,新办法指出,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在注册条件中,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以下八种情形不予注册,除原有的六种情形,将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以及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加入不予注册的人群中。

另外,办法指出,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在注册程序中,要求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申请重新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后);   
(二)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医师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聘用的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跨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新增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机构。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变更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予以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及其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陆(大陆)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领取分数条和医师资格证

1、等待拿分数条和医师资格证,再等三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到报名的地方(一般是医师协会或者当地卫计委)去拿医师资格证和分数条了。如果过时没有拿,医师协会还会电话通知你去领的,所以,也不用天天瞅着通告看什么时候去拿。

2、拿到证后,请务必在两年之内(超过这个时限的话,注册时还需要进行培训)填写《医师注册申请表》,此表在市卫计委可免费领取,并打印,自行装订成册。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并要有单位印章。

3、准备以下资料:

《医师注册申请表》两份,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二甲医院以上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一般为合同复印件),2寸免冠照3张(申请表上两张,收一张),医疗机构执业证(找医院要,医院一般给复印件,不要紧)将以上资料用一个档案袋装起来。

4、到市卫计委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30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

5、30天后,先打电话到卫计委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25元左右(不同地方可能会有几块钱不同)。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的填表注意事项

好多人都拿到医师资格证书了  不知道怎么注册  现在我就告诉下大家哦

一、注册所需材料:所有材料请认真填写,如有差错,后果自负

姓名            科室           性别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原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

7、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

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如何填写:

封面:

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医师资格   级别:   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   请选填临床或中医、公共卫生、口腔。

3、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号码正确填写,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暂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填表时间:填当时时间;

第一页: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若为教学系列,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填相应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9、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XXXX医院   登记号:XXXXX

10、申请执业机构地址:XXXXXX    邮编:XXX

11、申请执业类别:临床或中医、公卫、口腔。

12、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医师,此项不填。

13、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助理医师,此项不填。

第二页:

14、个人工作经历:填写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15、身体和健康状况:按《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的结果填写,如:良好。

16、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不填。

17、其他要说明的问题:请填写执业范围。如内科专业或外科专业。

18、申请人签字填写年月日:并签字。

第三页、第四页:

19、所有栏目填写年月日:与填表时间相同。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临床、中医、公卫、口腔。第四页上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填。'

三、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2、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

3、儿科专业

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5、皮肤病和性病专业)

6、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7、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8、急救医学专业

9、康复医学专业

10、预防保健专业

11、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12、妇产科专业

13、麻醉专业

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

(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中西医结合专业

2、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3、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如何填写:

1、受聘时间:填表时间的前3个月的日期。

2、拟聘期限:一年。

3、聘用单位意见栏:仅填写年月日:即与受聘时间相同;其余不填。

五、《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如何填写:

1、指定体检医院名称:XXXX医院。

2、主检结果栏的填写日期:并自行到我院保健科盖章。)

3、注册机关意见栏:不填。

请自行完成体检。

六、《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如何填写:

1、培训专业:按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填写。

2、注意: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未进行执业注册的,须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其余不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单独到医院继续教育科领取。

注册法律规定

1、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2、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证书注册查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及证书查询入口【官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为了广大医师考试查询自己的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开通的入口。考生可在官方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入口输入自己注册省份、姓名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自己的医师注册信息。

查询网址:http://zgcx./doctorsearch.aspx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