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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容得以初步确立。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具有我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完善中。截至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到目前已累计发布14批共69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民商事指导性案例42例,约占61%,比例最高。为进一步了解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及具体应用情况,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作为数据样本,通过大数据分析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发布情况
1.年度分布
2011-2015年民商事指导案例数量稳步上升,2016年有所下降。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除第九批以外,其余每批指导性案例均有民商事指导案例。从2011年到2015年,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数量逐年递增。2011年最少,只有2例;2015年上升到12例。但2016年有所下降,目前仅有7例。
图1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2011-2016年发布数量
2.案由分布
案由分布以合同纠纷为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17类案由,其中合同纠纷共13例,位居第一。合同纠纷在2011至2015年每年各2例;2016年3例,略有上升。另外,2014年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相对集中,共4例。除此之外,其他案由各年度的发布数量均在2例以下。
图2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3.地域分布
地域分布以最高院及沪苏京等为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院及10个省市,这10个省份中尤其以沪苏京最多,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3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分布
2011至2016年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以最高院最多,除2011年外,其余年份每年1至4个不等,尤其在2014年和2015年较集中。上海是唯一每年都有指导性案例的地区,每年1至2例;江苏省从2012年至2016年连续五年有指导性案例;北京地区在2013、2014以及2016年各1例。其余省份均在2例以下。
图4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数量统计
4.审理法院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且集中在2014年和2015年。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从2012年至2015年逐年上升,2016年有所下降。其中,2015年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较集中,共6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除2011年外,2012年至2016年连续5年均有分布,且以2014年和2015年为主。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除2014年外,其他各年份均有少量分布。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例在2013-2016年连续4年,每年1例,相对较少。
图5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5.文书类型
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裁定书为辅。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42个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包括三类文书性质,即判决书、裁定书和执督复函。其中,判决书居多且2011年至2015年数量逐年递增,2016年略有下降。裁定书2014年最多,共5例,其他年份均在2例以下。执督复函仅2011年有1例。
图6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6.审理程序
审理程序以二审为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不仅涉及审理程序还涉及执行程序,以二审为主。2011-2016年连续6年均有二审案件,以2015年最多,共7例;2011年最少,共2例。一审案例主要在2013年至2016年,2014年最多,共4例;2013、2015、2016年每年各1例。再审案件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有 4例和1例,执行案件仅在2014年有4例,督促案件仅在2011年有1例。
图7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程序
7.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指引为辅。2011至2016年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每年均有,其中2015年最多,共11例。而涉及程序问题仅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为4例、1例。
图8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引
二、司法应用情况
为了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揭示出2011-2016年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具体应用规律和应用特点。
(一)整体应用情况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案例中,已被司法应用的案例所占的比例略低于未被应用的比例。根据表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2篇民商事指导案例中,已被应用的20个,应用案例总数370个,未被应用的22个,比例分别为47.6%和52.4%。
表1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从具体个案来看,2011-2016年,累计应用次数最多的是24号指导性案例,共计165次。其中,以2014年和2015年最集中,分别应用77次、74次,2016年应用14次。另外,15号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12次、26次;23号指导案例在2015年应用19次;9号指导案例在2014年分别应用20次,应用次数相对高。其他案例在2011至2016年的应用均在10次以下。
图9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2011-2016年个案应用情况
(二)应用案由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被广泛应用于多种案由。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分别为178例、115例及32例。侵权责任纠纷在2014年和2015年的应用较集中,分别各80例;2016年有17例;2012年仅有1例。
特别指出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占比例最大,主要是24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较多。合同纠纷是2011-2016年唯一每年都有应用案例的案由。其中2015年最多,56例;2014年36例;2016年11例;2011至2013年的应用均在10例以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从2012年至2016年连续5年均有应用案例。其中2014年最多,15例;2015年8例;其他年份应用较少。
图10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分布情况
(三)应用主体分析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法官应用最多,且从2011至2015年增长明显,2016年有所下降。法官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42次、51次。
图11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2011-2016年应用主体分布情况
上诉人是仅次于法官的应用主体。除2011年以外,其他年份均有应用,其中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47次、45次,相对较集中。另外原告和被上诉人也是应用较多的主体。原告在2014年和2015年应用21次、30次;被上诉人在2014年和2015年应用26次、19次。其他应用主体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四)审理法院分析
1.各级法院2011-2016年应用次数普遍不高,2014年和2015年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用相对较多
2011年至2015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2016年出现拐点,有明显下降。从具体审理法院的审级来看,中级人民法院的应用最多。从2012年只有5次应用,到2015年增长至100次应用。在所有审级法院中,唯一每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是基层人民法院,不过整体上应用次数均不高。
图12 2011-2016年应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2.应用地域分布广泛且以浙粤鲁苏为主,但数量普遍不高且各地域差异明显
从地域的角度来看,共涉及30个应用省份。2011-2016年累计应用次数在25次以上的分别为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及河南省。具体分布如下图所示:
图13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地域分布情况
浙江省应用最多,2012年至2016年累计应用44次,其中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15次、16次;2016年应用9次。江苏省是唯一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的省份,其中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13次、15次;其他年份各有1至2次的应用。
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的省份除了浙江外,还有广东省、山东省和河南省。广东省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18次、19次,其他年份较少;山东省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20次、17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河南省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应用10次、11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剩余其他25个省份的应用案例也主要集中在2014年至2015年,且每年应用次数基本都在10次以下。整体来看,各省份应用的次数均不高,且各地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
图14 2011-2016年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地域分布统计
(五)审理程序分析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不仅涉及审理程序还涉及执行程序。二审案件数量最多,共215例,其中2014年85例;2015年93例;2016年24例。一审案件共128例,是唯一连续6年每年都有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其中2014年和2015年较多,分别61例、55例;其他年份较少,均在10例以下。再审案件从2012至2016年连续5年均有少量分布,其中2015年最多,11例;其他年份各有1-2例。执行程序仅在2014年有1例,2015年3例。
图15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六)应用内容分析
民商事指导案例的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为主,同时还会考虑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在应用内容中裁判要点所占比重最高,高达66%。其中2014年和2015年分别有100例、101例;2016年22例;2012年和2013年也有少量案例。基本案情是仅次于裁判要点的应用内容。从2011年到2016年连续6年每年都有应用,其中基本案情相似的约占29%,基本案情不同的仅占了2%。2014年和2015年基本案情应用分别有48例、51例;2016年10例;2011至2013年也有少量应用案例。裁判理由的应用相对较少,主要在2012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分别有1例、2例、7例及2例。
图16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七)应用结果分析
根据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将其分为明示援引[2]和隐性援引[3]。在370个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41个,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229个。由于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本文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进行分析。
图17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被动援引中未说明是指,除法官外的其他主体应用了指导性案例,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也提到了指导性案例,但是有没有应用,难以分辨,标注为未说明。
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最多,分布在2012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其中以2014年和2015年居多,分别为40例及43例;2016年13例,2012年1例。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的仅在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分别为1例、3例及1例,数量较少。法官被动援引且未参照或未回应的也相对较多,在2013年至2016年连续4年均有不同数量分布,其中2014年7例;2015年15例;2013年和2016年各1例。法官被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相对不多,在2014年6例、2015年6例及2016年3例。
对于这些明示援引的案例,法官主动援引参照率很高,同时出现法官主动援引,但未予以参照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案情或裁判要点不适用于该案,法官就此特地进行了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参照率较低,主要是基本案情或裁判要点不同,法官大多给出了明确回应。有一小部分被动援引,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是含糊的,无法判断是否予以参照,这样的情况较少。
三、调研总结
目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配套制度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案例指导制度自确立以来,受到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指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通过本次调研分析,可以看出:
1.案例发布数量上升,应用数量和频率有限
2011-2015年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稳步上升,2016年有所下降。目前已被应用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比例约占一半,应用年份集中在2014年和2015年,但应用数量比较有限。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统计分析结果,42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有20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370个案例中。已应用的20个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约占全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48%。从2011-2016年应用情况来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集中在2014年和2015年,其他年份相对较少。从个案应用来看,除24号指导性案例被应用165次之外,其他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次数均未超过45次。
因此,无论是从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角度看,还是从每个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角度看,其应用数量与应用频率都不高。
2.案由分布较为集中,未涉猎的案由较多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案由以合同纠纷为主,在司法应用中主要应用于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这三类案由,其他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涉猎较少,大部分民商事案由未涉及。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由只涉及17种,集中在合同纠纷(13例),其他的如执行异议之诉(4例)、侵权责任纠纷(3例)、公司纠纷(3例)和海事海商纠纷类(2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8类案由较少,均为1例。在司法应用方面也是集中在合同、侵权、公司纠纷这三类案由上。合同纠纷是2011-2016年唯一每年都有应用案例的案由。特别指出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占比例最大,主要是24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较多。
3.应用主体呈多样化且以法官为主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中,应用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其中法官应用最多。从2011至2015年法官应用数量有明显的增长,2016年有所下降。上诉人、原告及被上诉人是除法官之外的主要应用主体,其中2012-2016年连续五年均有上诉人应用案例,其他应用主体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4.指导性案例对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更具指导性意义
2012-2015年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次数明显增长,基层人民法院连续6年均有应用,以二审案例为主。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应用中,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中级人民法院从2012年只有5次应用,到2015年增长至100次应用,增长速度较快。基层人民法院2011-2016年每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不过整体上应用次数均不高。这与案例指导制度创设初衷基本是相符的。案例指导制度基于我国社会转型大背景下为实现“同案同判”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而设立,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更需要指导性案例来指引裁判,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5.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地域越发重视应用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院及沪苏京等10个省市,但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比较广泛,涉及浙粤鲁苏等30个省份。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的省份包括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江苏省是唯一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的省份。黔桂陕等11个省份的6年累计应用次数均在5次以下。
在应用案例超过10例的12个省市中,有8个省市均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体现出在应用方面更为重视的确实,而黔桂陕等十余个未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省市则很少应用指导性案例来指导审判实践。
6.法官更倾向于隐性援引
从调研情况来看,应用内容以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为主,约占66%。2012-2016年有237例援引裁判要点。基本案情是仅次于裁判要点的应用内容,2011-2016年连续6年均有应用。
但在应用结果上法官未回应的居多,法官主动援引的绝大部分予以参照。但整体上法官明示援引的数量有限且法官多采用隐性援引的方式裁判,不利于其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接受监督。
在370个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41个,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229个。对比可知,法官往往更倾向于通过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从法官明示援引的141个应用案例的应用结果来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的绝大部分都参照了指导性案例。但是从370个应用案例整体应用结果来看,法官未明确回应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有188个,约占51%,比例较高。
综上所述,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作为发布最多的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整体应用情况不够太理想,案例指导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快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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