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自由与道德——康德在伦理学领域的革命
在昨天晚上即12月19日晚7点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新校区信远二区106会议室所作的“自由与道德——康德伦理学领域的革命”学术报告中,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黄裕生教授以其精湛的哲学分析技艺和深厚的哲学素养,为我们呈现了一场精神盛宴。 首先,黄裕生教授将以古希腊为代表的古典伦理学与以康德为代表的现代伦理学作了区分,这就将他的论题置于古今之争的视野之下,而他也不讳言,认为古今之争的深层原因在于,构建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 在黄裕生教授看来,古希腊伦理学是从对“真”的考察转向对“好”追问,即从真理问题转向善的问题,因为在古典希腊时代,如何定义“真之是”与如何生活得好紧密相关;同时,古希腊哲学给我们提供的还是一个目的论的伦理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是一个对一系列目的进行追问的哲学体系,而最终的目的是神,每一个人的生活都要服从于某一种目的,由此,谁理解了最终目的,谁就掌握了领导力、权力,其他人都必须服从于他,而既然最终目的是神,因此统治权自然是来自于外在的神,这就是由目的论导致的君权神授观念。所以古典伦理学强调人之所以服从,是由一个来自于人之外的他者、超越者决定的,而这就是权力的根源。另外,从柏拉图角度来看,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通过格老孔(古各斯指环的故事)对正义的界定,指出如果从个人出发来考察正义问题,其结果必然是对正义的消解,所以个体不能成为讨论正义问题或伦理学问题的出发点,只能从集体出发讨论正义或伦理学问题。 由以上分析可知,古典伦理学的三个基本原则就是:(1)集体优先原则;(2)责任优先原则;(3)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之外的超越者原则。 黄裕生教授认为,康德对古典伦理学进行了突破,这种突破集中体现于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上。 首先,康德把传统意义上的理性定义为知性,而在康德看来,知性只是理性诸种能力之一,理性最终的能力则是突破知性的认知能力的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即自由意志,所以自由意志并非是如康德之前所共同认为的那样,是非理性的,对康德来说,自由意志恰恰是最理性的,是最高理性。 紧接着,黄裕生教授对通常理解的自由观念进行了澄清,一般认为,自由即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但从康德哲学的角度来看,这恰恰是自由的反面,即任性,也就是一种完全受外在之物即人的生理欲望所支配的行为方式,而如果受生理欲望这种外在之物所支配,就是受因果律的支配,一个人如果只受因果律的支配,正是不自由的表现。 而康德的意志自由概念,从消极的意义上来说,它否定了一切诱惑物,同时也否定了一切强力,这是意志自由消极的一面,或称消极自由;而自由意志的积极能力,则是能够从自己出发决定自己的行动给自己颁布法则的能力,这即是意志自由的积极一面,或称积极自由(与柏林的两种自由观相对照)。 《实践理性批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论证实践理性是慧的,也即是说,自由意志是存在的,康德用反证法来证明这个问题,即假设自由意志不存在,则我们不可能有任何道德秩序,以及在这种道德秩序之下的社会组织、政治体制,但我们明明就一直生活在一定的道德秩序和社会组织、政治体制之下,因此,自由意志必然是存在的。 另外,黄裕生教授还从现象学角度对自由意志的必然存在作了进一步的拓展证明。中世纪基督教将历史引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把历史当作是理解我们自己和世界的一个维度;而历史进入人的存在,其关键是时间性,时间性表明,我们是自己打开未来的,我们是有希望的,时间性预示了人的可能性,人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的存在在时间性中是开放的,即对过去和未来的理解是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不仅未来是未完成的,而且过去的历史也不是已经完成了的状态,因为历史需要不断地去重写,每一代人对过去的历史都要站在自己的时代立场上(时间节点上)去重写历史,重新理解历史,这就意味着过去对于现在的我们而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这种时间性恰恰就为我们人的自由意志提供了基础,也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自己的行动,包括对过去和未来的行动的决定性都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我们可以在时间性中展开各种可能的维度。这就表明,自由意志是我们的时间性生存形式的内在根据(记录者个人发挥)。 而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自己的行动的能力是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的,即我有这个能力,我所面对的其他人也都有这种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自由意志,尊重其他人按照自由意志选择自己行动的那种能力。这一点就决定了人的行为的界限。所以,从自由意志出发,首先要求人们要相互承认和相互尊重。(黑格尔从主奴关系辩证法推出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黄裕生教授却是从康德的自由意志对个体行动的空间界限规定这个角度推出相互承认和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 康德实践哲学的一个目的是通过确立道德法则而将人的行为普遍化,而人的行为普遍化之后不会相互反对,而是形成和谐的秩序,如此,这一行为准则就是正当的。一个人的行为选择,不能与他的自身相矛盾,如“不能偷盗”这样一条诫命,如果大家都不去遵守,其结果必然是你偷我我偷你形成循环,形成循环的偷盗行为就意味着每一个个体其实从内心里并不希望自己的东西被偷,否则当别人偷了他的东西时,他就不会再去偷其他人的东西,不会有将因他人的偷盗而对自己产生的损失弥补回来的意图。所以康德的自由意志的最高道德律令与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耶酥的“你要想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这样的行为准则是一致的。 由此,就得到如下三个基本法则: 一,绝对的责任法则:每一个人在选择行动的理由时,不能反对他人选择的自由。 二,绝对的权利法则:要求每一个人都可以按其意志去行可普遍化的行为,只要他不妨碍其他人也按同样的原则行动。责任原则同时是一条权利法则。在康德那里,责任与权利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体之两面。这就为人的生存提供了一种行动的空间。由这一点,黄裕生教授指出,康德的伦理学不仅仅是义务伦理学,因为他还提出了权利的法则。(对此如何理解,尚需深入思考) 三,人是目的的法则:人的自由存在就是其目的。人是自由的——人是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仅仅把人当作手段或工具。 由以上三条法则可知,人具有绝对性,人是一个由绝对责任、绝对权利和绝对目的综合构成的一个自由的存在者,而这一切端赖于人的自由意志。 进一步而言,从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引出如下五条原则: 第一,个体本位原则。 第二,个体优先于共同体、集体的原则。 第三,权利优先于服从的原则。 第四,主权在民的原则。 第五,强力本身不具有任何合法性的原则。 这五条原则,每一条都与古典伦理学相对立,从这个角度来说,康德在伦理学领域内确实进行了一场革命,其意义并不亚于他在认识论领域内所掀起的“哥白尼革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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