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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粒6gt12e8xgq 2016-12-22

一审判决后未上诉 申请再审依法不予支持

刘洁

一、简要案情

李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41560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31365元,宣判时,李某和王某均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王某在上诉期限内以李某系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过高,且在李某没有提供交通费用票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赔偿交通费不当为由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出上诉,李某在收到王某的上诉状副本后,答辩称一审判决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标准,交通费是其为了治疗支出的费用,法院判决赔偿并无不当。同时在答辩中提出一审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住宿费以及出院后为了继续治疗在私人医院购药的费用共计10195元未予支持,要求二审进行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王某的上诉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李某以一审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损失费、住宿费以及出院后为了继续治疗在私人医院购药的费用,在王某上诉时其在答辩中已经提出而二审法院不予解决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情况下,应当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予以纠正,但李某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启动再审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笔者评析

根据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笔者认为,本案导致李某申请再审的原因在于一是其误将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住宿费和在私人医院购药的费用是属于漏判;二是误将其针对王某的上诉请求提出的答辩视为自己对判决不服的上诉。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未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住宿费和在私人医院购药的费用,是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其所受伤害和治疗情况,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属于对其请求的漏判。关于第二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就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是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这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原则。因此,本案中,李某在一审宣判时虽明确表示不服判决,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其在答辩中提出的要求,是针对王某的上诉所作答辩,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上诉。就本案来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是王某,二审法院就王某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后认为其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对李某针对王某上诉提出的答辩中的要求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确实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基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而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第200条规定的13个条件之一,不符合这13个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启动再审程序。从本案来看,李某的申请显然不具备法院启动再审的条件,因此,法院不予立案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李某的请求在程序上未得到法院支持,究其根源是李某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结果,在王某提出上诉后,其认为在上诉答辩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就属于上诉,可以因此减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从实体上来说,人民法院支持的是当事人的正当主张,当事人要求的每一项赔偿必须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当事人一向法院起诉,就什么都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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