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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原创]对建筑施工企业应收工程款有效执行的操作指南

 半刀博客 2016-12-28

阅读提示

对建筑施工企业应收工程款有效执行的操作指南

----以应付工程款的执行为有效切口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一、及时发现财产线索阶段;


二、有效控制财产状况阶段;


三、执行收尾顺利回款阶段;


四、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执行工作也是如此,谋定而后动,方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不废话了,来干货!


第一部分

一、及时发现财产线索阶段

有效发现的途径:


初步搜索:旨在圈定可执行财产范围。借助搜索引擎:网络在百度中搜索被执行人+施工许可+地名,可以大致获取在某地的正在施工(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项目;


有效筛查:旨在排除无效财产信息。对某一工程项目进行检索,可以知晓工程项目大概情况,是否竣工;


选定目标:旨在经过综合预评估,选定可执行可能性最大的目标。建设工程领域的利润率大概在10%以下,选定目标时要和执行案件标的相匹配。


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旨在稳扎稳打,确保采取的执行措施合理、合法、有效,无瑕疵。调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这个准备工作主要是为了下一步采取执行措施而取证。


注: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见招拆招即可。


第二部分

二、有效控制财产状况阶段

去建设单位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套)


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范书写,避免歧义是整个执行环节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建议第一套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做如下表述:


1、“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你单位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不限于某某#库房等7项(某某工程建设项目)[2020]施[通]建字8888号”项目),待款项到期后直接交付执行法院。


2、关于违反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后果同时告知。


(主要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以其他法院虚假调解或者判决的形式破除冻结,进而将执行异议上升为执行争议,导致执行进程受阻)


建议告知内容如下:


1、该债权已经由本院冻结,无论何人、何单位主张,均不能给付款项,否则应在给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确需支付,需向本院书面申请,并经本院许可后方可给付。


2、对于冻结的债权包括实体性及程序性的任何异议,均由本院专属管辖,如该债权涉及其他法院的诉讼,应将本告知内容递交诉讼法院,并请求案件移送本院处理,如隐瞒,仍当承担赔偿义务。


建议第二套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做如下表述:


责令建设单位书面汇报款项支付及合同履行情况


建议注明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予接到本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汇报合同签订变更、补充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款给付时间、数额、方式等履行情况至你司实际汇报前一日。


2、拒绝报告,迟延报告,虚假报告,遗漏报告,隐瞒报告等行为均视为拒不协助,妨碍法院执行行为,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111条予以罚款,拘留。


参阅案例: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冻结。

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参阅案例部分


第三部分

三、执行收尾顺利回款阶段

在以上执行行为有效实施的情况下,按照其书面汇报的内容,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如建设单位不提出异议,则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予以执行;


如建设单位部分提出异议,则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在其认可的范围内予以执行;


如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则应停止对该项到期债权的执行行为;告知申请执行人,应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但,其提出的异议内容与书面汇报内容不一致的,进而通过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书面汇报时,有违反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第四部分

四、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2011〕195号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

(二)……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后记


更为详细,更多解决执行难的实际有效的操作指引,正在制作中,请各位小伙伴们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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