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者待岗属违法《陕西工人报》(2016年11月28日 03版)
百事通先生: 2010年8月,我就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我担任部门经理。2016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合并,通知免去我部门经理的职务,并于2016年4月以组织机构调整后已无岗位安排为由,向我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起让我待岗,工资由原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1950元。我想问,单位未经我的同意擅自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 职工王含王含同志: 你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你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公司在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做出待岗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此公司应当撤销待岗通知书,另行为你安排其他工作,并补发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百事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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