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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4周年而作

 陈农 2017-01-04
为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4周年而作
 
 李令华 / 2016-12-7

         今年12月10日是被世人称为世界“海洋宪章”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签署34周年纪念日。经过30多年来的国际实践表明,尽管目前《公约》内容至今尚未周全,但它却一直在发展、充实与健全中。其条文对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外大陆架、公海等重要概念做出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地的领海主权与海洋管辖范围划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科学研究、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有专家说,《公约》构建的海洋制度中,强制仲裁程序仅是其中非常小的一个机制。而在《公约》的大部分制度中,都给世界沿海国的法律与实践指明了明确的方向。中国是《公约》的受益者,特别是《公约》赋予了中国开发公海和海底区域的权利,中国已在中太平洋和印度洋取得了包括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热液硫化物在内的3种“区域”资源的3个区块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商业开采权的合同,并且即将取得第4块合同区。

《公约》对于中国意义重大
今年7月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就对南海问题做出裁决前后,国内有人士对《公约》提出了各种看法。一些有名的所谓学者起到了反作用,他们天真地认为,中国如果继续留在《公约》成员国内,那么就有可能受制于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宣布退出《公约》呢?有个别国际法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地表示中国应该退出《公约》,有的还说《公约》不适合解决南海问题,等等。可是,另外一种舆论认为,退出《公约》后,是否就能解决在东海和南海的声索国之间的岛礁主权和海洋边界纠纷问题呢,是否就能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了呢?回答是当然不能。这里且不说中国退出《公约》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骨牌效应,严重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尊严,仅从处理海洋争端的角度来看,如果中国贸然退出《公约》,那么就会导致中国缺乏重要的法律依据。显然,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公约》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意义非凡。中国既然是《公约》的签字国,并且不会退出《公约》,因此必须在它的框架下做事,全面贯彻执行它的精神与条文。
国内人士对《公约》内容认识不足
但是,自从中国签署《公约》以来,国内不少专家学者甚至官员缺乏对《公约》伟大意义与内容的全面认识,缺少对有关领海基点基线确定、海洋划界理论与技术以及岛屿制度等诸条文的深入学习和理解,认识不到落实《公约》74和83条进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海洋划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上国内极端民族主义意识突显,以至中国在国际海洋法的主张与实践中出现许多严重错误,如在领海基线确定与南海“九段线”等重要问题上与《公约》相违背,受到一些国家的批评和指控。更令人担忧的事情是,有官员还公开宣称中国一直是《公约》维护者,中国遵守了《公约》的规定。坦率地说,事实并非如此。
中国官员与学者们对于领海基点的错误确定做出肯定
众所周知,用来确定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宽度的基线,是执行《公约》各项条文的起点,可是在中国就连如何划定领海基点与基线上都在为所欲为。事实是,中国政府两次公布的领海基线都违背了国际法。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公布的基线全部采用了直线基线,罔顾了中国海岸具有平坦海岸线应该划出正常基线的事实,而且直线基线长度过长,大大偏离了海岸线方向。另外还在海域范围大、陆地面积小的海洋地理环境中确立了西沙群岛领海基线。2012年9月10日第二次宣布的领海基线,把本来只能拥有12海里领海的钓鱼岛及附其属岛屿的法律地位扩大了能够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外交部发言人对于上述两次宣布的领海基线都给以了特别的肯定。至于近年来国内某些智库与常驻中央媒体涉海法学人物,包括军事人员,对于中国领海基线的随意解读此文就不赘述了。但应指出的是,这些违背《公约》和国际法的言论不仅扩大了中国领土与海域管辖范围,损害了中国国家的威信,搅乱了中国的海洋法理论,并给将来正常的中国海洋划界带来不应该有的麻烦和困难。
《公约》条文内容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和健全
1982年《公约》文本中虽然没有对直线基线的运用做出细致规定,没有严格限制直线基线最大长度(24海里),没有对洋中各类岛礁与低潮高地等的法律地位做出详细规范说明,甚至只字没有提出沿海国采用“单一海洋边界”(SMB)进行海洋划界的条文,但是作为这方面的研究者或者专家来说,如果能够认真全面研究,细致分析,追踪调查的话,那么就一定会理解甚至熟知世界沿海国签署《公约》以后30多年来现代国际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在不断地充实与健全。这种发展和变化可以根据沿海国海洋划界的具体实践以及国际法院等国际仲裁机构对于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边界的多次成功判决来证实。
中国海洋法学会等单位缺乏国际海洋法正确理论的阐述
作为国家海洋政策制定重要团体的中国海洋法学会自2004年以来汇编的“国际海洋法论文集”,在阐述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方面缺乏正确的原则理论叙述,误导了中国贯彻执行《公约》的方向。他们缺少对于领海基点和基线确定的论述,只是提到中国建立的是直线基线,主张在远离大陆不能提供正常人生活居住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建立领海基线。他们在宽度不足400海里的东海主张早已过世的以海底地质地貌因素为基础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无视建立单一海洋边界的全球趋势。并且鼓吹中国在宽度小的东海拥有外大陆架之说,推崇在南海南部中央海区确定领海基线。在海洋共同开发问题上,他们主张在有争议的海域建立开发区,忽视当事国必须首先建立起正式的海洋边界,然后再进行共同开发区布局的正常程序,建立了一个名存实亡的中日油气共同开发区,其影响是严重负面的。
此外,武汉大学主办的“武大国际法评论”以及厦门大学和上海交大主办的“中国海洋法学会评论”在对于国际海洋划界理论原则上都存在着过时的论述,反映不出当代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从这两个刊物发表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他们对东海与南海划界理论缺乏详细和中肯的研究和阐述。
东海划界应该采用“单一海洋边界”
《公约》生效以后,由于经济发展和地区政治稳定的需要,海洋划界成为世界沿海国海洋管理的一件重中之重的大事,对于东亚沿海国来说同样如此。在宽度不足400海里的东海区域 ,中国各地许多专家甚至年轻学者至今仍然热衷于主张依据海底地质地貌因素的大陆架(国家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刻意挖掘海底资料,鼓动政府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200海里外大陆架,这实质上是主张在东海划出两条线,这样做是与全球采用“单一海洋边界”划界的强劲趋势明显相抵触,在当代海洋划界理论和技术操作上这是根本行不通的。“单一海洋边界”是指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用一条线划出,依据海岸构形和海岸线长度比例来确定。目前中韩海域划界进展情况不得而知,但中韩划界与东海划界休戚相关。中国、韩国和日本在东海划界的立场长期各行其是,各唱各的,无疑拖延和阻碍了东海问题的早日解决。三国应该营造平和氛围,彻底抛弃海底因素和“中间线”划界原则,统一领海基线确定标准,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根据海岸构形与海岸线长度的地理状况进行操作,划出东海单一海洋边界,争取实现共赢。
中国有关智库在南海问题上的错误主张
在南海争端中,包括南海研究院、南京大学南海研究协创中心、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等在内的不少所谓智库,以及国内部门中海洋问题研究单位的某些人员一直主张坚持与肯定占据南海85%海域面积的的“九段线”,并且为“九段线”的存活提出所谓法律依据,无视在南海需要进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边界划界和申请南海外大陆架的工作。他们缺乏深入探讨,宣称南沙群岛海域能够确定领海基线,主张南海设立防空识别区,强调领土绝对化,甚至公开说解决南海争端没有时间表。他们似乎不知道“九段线”主张与《公约》74 与83条条文相互抵触,居然也谈论了中国不要退出《公约》的问题,令人笑掉牙齿。
北海做到的事,东海南海也应该做到
应该明白,当代国家领土归属与海洋边界争议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仲裁机构来解决,同样可以由国家之间的协商谈判来处理。据《参考消息》报近日报道,欧洲北海沿海国比利时与荷兰因为河道变化,两国商定和平交换领土,其结果比利时的国土变小而荷兰的变大。比利时将割让给荷兰面积为16公顷的两座半岛,而从荷兰得到面积仅为3公顷的一座半岛。北海目前是全球国际海洋划界最完美的海洋区域之一,这与其沿海国家执行《公约》等国际法条文,彼此之间相互的理解、尊重与包容分不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命运是相通的共同的,北海做到的事情,难道南海做不成?
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必须遵守国际规则。与全球其他海域正在进行的划界工作一样,东海与南海依据《公约》精神与条文进行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划界是避免不了的,必须的。《公约》虽然解决不了世界上所有的国际争端和冲突,但它无疑是管理与开发占据地球表面71%面积的广阔海洋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打铁先得本身硬,中国是《公约》的签字国和批准国,需要严肃认真、言行一致地全面遵守与贯彻执行《公约》各项条文的规定,尽快修正与《公约》条文不相符的国内海洋法规。有网友说得对:如果中国抛弃《公约》来处理海洋问题只能将矛盾越来越复杂。东海和南海成为和平、合作和友谊之海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退休研究人员 李令华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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