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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步骤案例【经济犯罪辩护网】

 昵称38359038 2017-01-05
【问题提示】
  敲诈勒索罪中应注意哪些常见的量刑情节?案内既有罪重情节也有罪轻情节时如何量刑
  【要点提示】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基准刑的确定应当注意把握数额、手段、行为后果等因索。当案内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累犯等多种量刑情节时,要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并要注意调节的层次性。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97号(201039)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好利。
  被告人:李伟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9月,被告人安好利刑满释放后获悉其妻被告人李伟淸与房东王某某有两性关系。二名被告人经预谋后于同月2822时许,由被告人李伟清约请王某某至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南村2112室的暂住地,当二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李伟清电话联系被告人安好利,被告人安好利即进入室内用照相机对王某某拍摄裸照,随即对王进行殴打,并在逼迫其写下人民币20万元的字据一张后将其放行。次日2时许,二名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民钱财,数额巨大,依照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应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好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淸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伟清可宣告缓刑。综上,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好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伟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公民人身权;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以要技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在依照量刑一般步骤的同时,还应把握本罪的特有情节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的确定是量刑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基准刑的前提,是确保公正量刑的关键,审判实践充分表明,量刑之所以不公正、不平衡,其中一主要问题就出在量刑起点上,由于量刑起点不同,导致的最终结果差异会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大小是敲诈勒索行为社会危害性最直接、最主要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即“数额较大”以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具体到个案,我们认为对量刑起点的选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数额成立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根据数额确定量刑起点;二是数额和加重情节综合成立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综合考虑数额与情节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可采用上述第一种以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的方式。另根据上海市高院量刑实施细则的规定,数额达到人民币3万元的,属“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综上,合议庭确定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的确定是量刑的第二个步骤,是根据其他如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调整刑罚量确定的确定基准刑是量刑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必经步骤,是量刑公正的重要保证。个案的基准刑应当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加以确定。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它既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同时超出的部分又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另外,由于敲诈勒索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对人身权利的侵害除了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精神受到强制之外,还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致人伤害的后果是衡量行为性质是否恶劣、情节是否严重、后果程度的重要因素,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上海市高院量刑实施细则及《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增加人民币12万元,增加有期徒刑一年,敲诈勒索人民币达50万元的,确定基准刑为七年。本案中,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应增加刑罚量一年五个月;同时,被告人安好利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存在对被害人拍摄裸照、暴力殴打等行为,故对被告人安好利还应增加刑罚量有期徒刑二个月。综上,合议庭确定被告人安好利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李伟清的基准刑为四年五个月。
  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刑法中的“情节”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对量刑发生影响和作用的各种事实情况,它表现为客观存在的事实。除《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十四种常见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外,敲诈勒索罪的从重量刑情节一般还包括犯罪次数、涉黑组织犯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犯罪、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节;从轻量刑情节则一般还包括被告人的个人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退赔、被害人过错情况等情节。根据上述规定,《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敲诈勒索罪从重、从轻情节的量刑适用幅度:一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或者一次敲诈勒索即针对3名以上被害人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敲诈勒索的等等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敲诈勒索的,或者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结合本案,对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的基准刑调节,首先须提取量刑情节,然后再根据总则规定的方法进行量刑运算。
(一)提取量刑情节
1.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系犯罪中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上海市高院量刑实施细则与《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处罚;对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减少基准刑的40%-60%;对于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犯,减少基准刑的50%-70%-本案中,二名被告人在实施敲诈行为后自动放弃犯罪,应在基准刑的50%~70%范围内减少刑期,结合被告人李伟清对被害人实施诱骗,被告人安好利对被害人拍摄裸照并进行殴打的犯罪事实,合议庭确定对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分别减少基准刑的60%
2.被告人安好利系累犯。刑法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对累犯的处罚应有别于初犯,对其实行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是各国共同的立法选择。因为,累犯与初犯相比,尽管二者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并无不同,从社会危害性上也无从说明累犯从重处罚的客观依据,但是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其能有所悔改,弃恶扬善,然而其却违背了社会期待不思悔改,短期内又故意实施较严重之犯罪,表明其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比较难以改造,只有对其科以较重的刑罚才有利于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浦东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30%;刑罚执行完毕后一至三年内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20%;刑罚执行完毕后三至五年内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5%。本案中,被告人安好利20099月刑满释放,并于同月28日实施犯罪行为,系刑法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累犯,依照上述规定,合议庭确定对其增加基准刑的30%
3.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系自首。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适用于一切犯罪。由于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法律制裁,它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体现了犯罪人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参照上海市高院量刑实施细则,《浦东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对不同的自首情节及其量刑适用作了详细规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40%;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3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罪行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的,以及形迹可疑的自首和电话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等。”本案中,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于200992822时许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但于次日2时许即主动放弃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的自首,合议庭确定对二名被告人分别减少基准刑的40%
(二)根据总则规定的方法调整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的基本方法中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同时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 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应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本案中,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系犯罪中止,故存在需要分步量刑的情节,即应先用犯罪中止对二名被告人进行量刑调节,再用累犯、自首等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综上,二名被告人的量刑计算步骤如下:
  被告人安好利的量刑运算过程:
  第一步:55个月×(1-60%)=22个月。
  第二步:22个月×(1+30%-40%)=20个月。
  被告人李伟清的量刑运算过程:
  第一步:53个月×(1-60%)=21个月。
  第二步:21个月×(1-40%)=12个月。
  四、确定宣告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采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计算出来的一个数值,这个数值与法律上的宣告刑是两个概念。有些调节结果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在确定宣告刑的过程中,要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贯穿全过程。根据调节结果所确定的宣告刑如果与被告人罪量刑相适应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宣告刑;如果根据调节结果确定的宣告刑与被告人罪量刑不相适应的,就要充分行使10%的综合裁量权进行调整,以确保量刑公正。本案中,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并无主、次作用之分,尽管被告人安好利对被害人实施了拍摄裸照、暴力殴打等行为,但该情节已在确定基准刑的步骤中,通过对其增加刑罚量予以体现。为更好地平衡二名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适当减少二者的刑期差距,实现罪量刑相适应,合议庭运用自由裁量权,在10%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对被告人安好利减少有期徒刑2个月。另外,考虑到被告人李伟清案发时年龄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且其住所地的司法所亦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故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合议庭确定对被告人李伟清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安好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伟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合议庭成员:王卫民 黄亮 张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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