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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LP与GP的权利和义务

 此生学无止境 2017-01-06
标签:合伙企业 基金 管理费 私募 信托 义务 合伙人
分类:它山之石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一、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 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二、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
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井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己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主要投资者,通常提供基金99%的出资,协议通常约定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合伙基金事务的有限参与权。有限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建议和投票表决权。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2节规定合伙协议可以赋予全部或指定的有限合伙人集团以对任何问题(以每人一票或其他方法)的投票表决权。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对有关基金本身运作的重大决策拥有投票权,如基金到期后是否延续,延续多长时间,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关系的提前解除等,其目的在于增加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有限合伙协议还规定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特别咨询委员会,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活动进行必要的监控;在非常的情况下,特别咨询委员会还可以利用在某些事务上的技票权撤换某个普通合伙人,或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来及时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当然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以投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因此,不得参与合伙基金的日常经营和控制,否则将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2)对合伙基金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基金的投资记录,获取基金运营的财务与业务信息。合伙协议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每年必须召开包括有限合伙人参加的合伙人大会,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的经营、投资情况以及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3)获得合伙投资收益的权利。这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根据协议,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80%,而且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投资利润的分配优先于普通合伙人,即只有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其投资本金和约定的基准收益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参与基金技资收益的分配。
  
  (4)转让合伙利益的权利。合伙利益是指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分配基金投资收益和在合伙终止时按比例获取合伙基金剩余财产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得退伙,但可以转让其合伙利益,收回其对合伙基金的技资。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是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合伙基金的出资。通常有限合伙人并不是-次性缴纳所有的出资,而是采取分期出资的方式(承诺资本制),首期出资一般为基金总额的25%-33%,剩余的出资则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分期投入,或根据基金的实际投资进度和业绩表现分期投入。此外,有限合伙人也不得参与合伙基金日常业务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得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该组织形式是国外风险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目前正日益成为众多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最优选择之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问题简要介绍如下(关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权力与义务的介绍见上文):
  
  1.有限合伙的股东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的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如:上海基准创业技 资中心(有限合伙)。
  
  3.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申请设立、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合伙协议内容包括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4.合伙人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5.合伙人出资期限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合伙企业的运营决策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运营决策程序、权限等事工页,法律仅作出规范性指引规定,赋予合伙人充分自由协商的权利,可在合伙人协商同意后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进行。
  
  7.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取决于各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一般约定为:全部利润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80%部分全部由有限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8.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受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办理机构是工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设立时应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正式申请登记材料包括:(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的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0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JRS-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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