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沪就业援助新政策出台:扩大认定范围、调高补贴标准2017-01-05 上海博雅苑业主号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沪就业援助新政策: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基础上,将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等纳入了认定范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提出申请的方式详见附图。 新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新政策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等纳入了认定范围。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为积极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加大就业帮扶的力度。补贴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申请补贴?
新政策五大亮点 扩大认定范围 新政策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等纳入了认定范围。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以及缺乏工作经验、经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可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加大补贴力度 为积极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加大就业帮扶的力度。补贴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补贴标准有了较大提高,且补贴机制更为健全,建立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随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将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范围,由原来只针对大龄失业人员和离土农民,扩大到所有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完善“双特”政策 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双特”政策的覆盖行业范围,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了邮政快递和养护服务等就业容量较大,且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同时新政策规定: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相比原政策每人每月800元的定额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调整了“双特”政策补贴计算办法,实行“吸纳一人、补贴一人”。 据悉,2013年本市启动实施的鼓励“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双特”政策,是本市在就业援助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探索,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从以人群为特征向以岗位为特征进行了拓展,对于满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基本条件、但又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的困难群体,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涉农单位等相关行业单位就业的可以认定为“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规范帮扶条件 为使政策扶持更具针对性,新政策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设置了“要求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用工条件,与“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条件保持一致。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补贴期满自动退出的机制。 引入市场力量 在就业援助领域探索引入了购买服务机制,对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较长时间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补贴,包括推荐上岗后的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稳定就业超过一年的稳定就业补贴。两类补贴均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准,根据就业服务难度进行确定。这一政策突破,进一步扩大了就业服务供给,丰富了援助手段,对于完善“政府托底、市场参与”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就业援助的提质增效,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据悉,新政策还在加强困难群体的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功能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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