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 1 月6 日,靖州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赵某某正式宣判,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 年5 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该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1 月6 日, 靖州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赵某某正式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 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 年正式实施以来,怀化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的案件。 2014 年3 月至2015 年2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在靖州江东大桥等项目分包到了外墙粉刷业务,并联系到民工黄某甲、张某甲,要二人找工人来做事。二人分别先后叫来黄某乙、杨某某等10 余工人为被告人做事。从2014 年10 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2015 年2 月,赵某某在江东大桥等四个项目上拖欠10 余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2320 元。后经工人多次催讨,赵某某没有支付工资。2015 年6 月初,赵某某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58330 元后外逃贵州省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2015 年8 月28 日, 黄某甲、张某乙等民工向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被告人赵某某支付拖欠工资。9 月1 日,该局立案调查并给赵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赵某某在2015 年10 月8 日前支付拖欠黄某甲、张某乙等18 名民工工资,赵某某没有在指定日期内支付工资。 2016 年3 月25 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寄押,经讯问,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了拖欠的工钱和部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6760 元。 2016 年12 月15 日, 靖州检察院依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此案移交靖州法院并于1 月6 日宣判,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靖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夏文强对笔者说:“这是本院处理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有很深刻的警示作用。临近过年,希望老板和包工头一定要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要以身试法。” 《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为了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元旦、春节将至,对于劳动者而言,对于工资的恶意拖欠,要加强法律意识,必须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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