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话题,从一个儿童意外伤害事件说起。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北京朝阳区某学校课间活动时,因争抢篮球,四年级小学生小浩(化名)被六年级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老师及时通知了两学生家长,并及时送小浩就医,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根据医嘱,小浩应在家休息三个月,但为了不耽误学习,一个多月后,他戴着支具坚持上学(随评:为了不耽搁学习,妈妈为孩子选择了只休息一个月,孩子只能带着支具坚持上学。我不能妄加评论这位妈妈为儿子的选择对不对,我只是想学习与孩子的身体康复两者之间,我们应该更关注什么?哪一种选择才是为孩子、爱孩子呢?孩子妈妈的“代选择”是妈妈自身的问题吗?有没有其他的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绑架呢?)。此次事故导致他不敢做剧烈活动,且受伤部位不易恢复,伤残对成长造成影响。之后,小浩父母将学校、小勇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11.7万余元。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发生肌体冲突而造成意外伤害,这在学校尤其是小学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孩子嘛,个个都是天真烂漫、活泼好动的鲜活生命,有的甚至可以用生龙活虎或生性顽劣来形容。俗语“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就是用来形容那些顽皮好动孩子的。然而,正是这些“小精灵”们把自己“锻造”成了校园里的“惹事王”,三天两头地搞出一些“动作”以在师生面前证明自己的存在,于是,学校不得不变成观世音菩萨,针对这些不太安分的“猴”们量身定制了花样百出的“紧箍咒”——校规校纪。但,总还是有一小部分“胆大妄为”者触犯这些规章制度。另外,还有一些校园伤害事件出自无意,属于突发事件,如两个孩子在课间活动时无意相撞,再如孩子下楼不小心摔倒等等,也是屡见不鲜。基于如此情形,学校往往将学生在校安全视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警钟长鸣,神经紧绷。
其实,校园各类伤害事件的出现令校方特别头疼的不仅仅在事件本身对孩子的伤害,还有随之而来的事故责任划分,往往会把家校双方推到了风头浪尖。很多家长平时显得柔声柔气、通情达理,一旦孩子在校遭受意外伤害,翻脸比翻书还要快,逼迫学校做出各种退步,校长和老师们也会使尽浑身解数予以应对。在这个过程中,学校还可能要面对主管部门、政府相关机构的各种压力,再加上部分媒体的“猎奇”行为推波助澜,如此种种,普通的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就慢慢演化成为无休无止的闹剧,这也成为滋生“校闹”的温床和沃土。最终,学校被搞得焦头烂额,让步、赔偿、道歉、处理人,甚至逼迫校长、教师做出有辱人格的伤风败俗之事,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在部分家长眼中,孩子在学校,学校就理所当然地为孩子安全负全部责任,一切校园伤害事件均要由学校担责,于是学校成了“无限责任公司”,校长、老师成了无限责任人。从我们所了解到的校园伤害事件处理的案例和一些法院的判决来看,学校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因为在法院和社会眼中,学校是强势方,家长是弱势群体,殊不知,恰恰相反。因之乎,校园伤害事件成了学校挥之不去的“顽疾”,学校一直处于“谈伤色变”的尴尬境地。结果呢,惹不起还躲不起吗?为了防止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有些学校压缩或取消学生课间活动,有的制定了严禁在室内、校园跑跳之类的“禁令”,有的甚至体育课也不允许学生做剧烈运动和自由活动,等等,一脚踏进了“因噎废食”的怪圈,孩子们也就被“圈养”在狭小的区域和严密的监视下,俨然是饲养的羔羊,笼中的小鸟。当身体被束缚,活力被禁锢,孩子们就变得普遍体能不足、体质下降、精神压抑、快乐指数骤降,何谈综合素养,何谈全面发展,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而已。如若累积下去,岂不是为个别之隐患丧群体之发展吗?孰轻孰重,明眼人心知肚明。
之前看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自隔海相望的日本。虽然日本政府和部分日本人在国人眼中形象不佳,但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却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我要说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春游活动中,一位孩子因为一个意外滑落到水中不幸溺水而亡,孩子的父母非但没有怪罪学校,反而面对学校和教师致歉,请求教师原谅因孩子的顽劣而对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令我感到诧异的是他们仍然义无反顾地相信学校,将小女儿也送进了这所学校就读。这要是在国内,如此的结果,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去年7月,原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委员会理事长赵忠心教授来清平调研时,与他聊到一个话题——赚了还是赔了。在北京一所学校里,因两个学生之间的嬉闹,致使其中一个面部受伤,送进医院治疗。事后,孩子妈妈与学校、班主任老师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将学校和对方家长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和当事人家长共同赔偿5000元。看上去这位家长最终打官司赢了5000元,是赚了,但,她却是赔了。赔了什么呢?一是经过这次事件,她的无理取闹致使家校关系僵化,导致今后的家校沟通障碍,教师在日常管理孩子方面畏手畏脚,不想多事,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二是孩子与同学之间关系难处,大部分孩子不愿意与之交往,更不想一起活动,生怕再“摊上事”,孩子“被孤立”;三是孩子自身在心理上也会有阴影,可能导致孩子在行为方式上的一些变化,走向孤僻、暴躁或自卑;四是妈妈的示范在行为养成方面给孩子以负面影响,有可能是一生的、不可逆转的,因为父母是孩子主要的模仿对象,是孩子生命航程上的“灯塔”。综上所述,这一事件的最终结果,这位妈妈没有赚,反而是赔了。
回到今天开始提到的话题,这个案例最后的结局让我们眼前一亮、为之一振: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无责。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无责,小浩自身亦负有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四成责任。故判决小勇赔偿小浩5.8万元。
对全国的学校教育而言,这是一个晚到的判决,但也是一个“提神”的判决,它可能成为中国依法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一个范例,一个“分水岭”式的标志。期待通过这样的案例,催动教育与社会关系从行政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真正走向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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