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Hi导读: 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小Hi快评: 财税【2016】140号文(“140号文”)第四条可谓对资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追溯问题有悖于通常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即不追溯既往(除非是有利追溯)。 财税【2017】2号文(“2号文”)给予了征管双方一个缓冲期。一方面,2号文在实质上免除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因140号文第四条的出台而产生的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避免了追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国税总局也可以利用缓冲期完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以解决纳税人在具体执行140号文第四条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资管产品管理人可充分利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缓冲期梳理产品类型、调整产品设计、完善合同文本、修改会计处理、更新运营系统及做好客户沟通。 嗨诺亚将持续关注最新政策解读分享, 更多政策快评,尽在嗨诺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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