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除了杀了他,是否还有其他方法“的一些浅想-<直美和加奈子>影评分析

 心理师MrM 2017-01-13
还记得小时候看过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么?
 
冯远征老师动人的演绎让我们永远难忘那个变态的安嘉和。
 
没错,DV男很变态,他们的心理与行为已经严重偏离正轨,他们是精神变态者,人格障碍者,一个柔弱的女子甚至她身边的亲人朋友加起来也很难对付这类人。精神变态者还有治愈的希望,但若一旦碰上反社会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或者冲动型人格障碍者,基本无力回天。顺便提一句,家庭暴力不仅指丈夫对妻子施暴,还有一半是反过来的,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虽说DV男或DV女也是自己原生家庭的受害者(遗传,家庭教养,成长环境多种原因造成),但大多时候,他们施加给配偶的痛苦要远远超过自己所遭受的痛苦(人格障碍者一般自己感受不到什么痛苦)。
 
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这是直美和加奈子面临的难题。
 
直美在她的原生家庭中,目睹了父亲常年家暴母亲,身为长女,她感到自己的无力和弱小,她开启逃避和否认的防御机制,带着妹妹躲进小屋里,堵住耳朵。但童年时对父亲的恨,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对自己无能为力的遗憾都存入她的潜意识。在父亲对母亲施暴时,她潜意识中是希望父亲消失的。她始终没能正面处理对父亲的情绪,长大后逃离家乡,直到父亲去世母亲重获欢乐和自由,她再一次感到,只有父亲消失了,这一切才结束。
这里存在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直美的母亲没有做任何逃离暴力的尝试,始终忍受着,直到她的父亲病逝。(后来直美和她母亲谈话时,她母亲也表达过如果当时鼓起勇气离婚或是想办法离开他,也不会给孩子造成那么多痛苦。)于是,施暴者的死与受害者的重获自由很自然地在她的潜意识里形成连接,这个连接,她自己并未察觉到。
 
当直美最初发现加奈子遭到家暴时,她的反应是报警离婚,或是请求家人的援助。这很正常。接受过大学教育并进入法制社会的成年人,不会马上就想到杀人,至于“让他消失”这个念头是否当时在直美脑子里闪了一下,谁也不知道。
 
直美帮加奈子想了很多办法,包括上网查找遭遇家暴应采取什么手段。加奈子也不是没想过,当然,她也只是想了一下而已,想了一个方法,自己就推翻一个,最后的结论是,只要服部渣男还活着,她的痛苦就无法结束,不如一死了之。长期受家暴的女子抑郁和精神分裂的也不少。

直美和加奈子想了想,怎么办,没法办。这时,全剧的灵魂人物李社长和神级助攻林桑犹如黑暗中的两盏明灯照亮了直加的反抗之路。李社长以她那正的不能再正的三观点燃了直美的小宇宙,直接唤醒沉睡在直美潜意识里的连接,而林桑以他那张渣男克隆脸和黑户身份为计划提供了先决条件。于是,剧情展开,一口气看完十集,很是酸爽,开放式结局也算是给稍显拖沓的最后一集增色。
 
看完之后,不仅思索,在本剧中,除了杀了服部渣男,是否还有其他方法逃离家暴——答案是肯定的。但直美和加奈子并未尝试,加奈子是由于起初的软弱,如果她足够强硬(有社会工作和足够的社会支持,知晓家暴男的本质),在第一次家暴之后就会果断采取措施(无论恋爱还是婚后,首次遭遇暴力即采取措施是最佳选择,很多难以逃离的家暴是因初次遭遇暴力后选择容忍而愈演愈烈);而直美在偶然的提示和巧合中(李社长、林桑等),逐渐形成杀人动机。曾经,她无力保护遭受家暴的母亲,无力对抗恶魔般的父亲,如今,她已经长大,独立生活以及工作能力增长带给她力量感及控制感,这一次,她要解救加奈子,完成她固着在童年期的愿望。潜意识的连接被唤醒,只有施暴者消失,受虐者才能得救,这是她父母的结局,也将是她和加奈子唯一的出路。于是,直美手持惩罚施暴者的利刃回到童年时自己弱小的身体里,去杀掉她的“父亲”,解救她的“母亲”。
 
有人说,直美为了加奈子毁了自己的人生,也有人说,直美太自私,操控了加奈子的人生。相比较之下,后者的说法更合理,毕竟在玉石俱焚之前,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尝试,只是巧又不巧,那么多的偶然,给直美提供了一个“复仇”的机会。
 
但反过来再想,如果当年的董珊珊能遇见她的“直美”,又会有怎样的结局呢?当其他方法都已失效,当法制不能为受害者提供保护之时,或许以暴制暴才是最后的出路。本剧只是直接演出了惊心动魄的最后出路,戏剧感更浓烈,给观众造成的震撼也更大一些。
 
很喜欢这类日剧,家族狩猎,夜行观览车,昼颜之类的,总能将人性善恶描绘的深刻又细腻。今年的《直美和加奈子》又让我们领略了DV男的变态,不过服部渣男还没怎么表现就挂了,不像安嘉和先生,那眼神至今想起来还背后发凉。
 
因此,各位朋友们在找朋友时一定要睁大眼睛注意分辨,识人也需功力。如果你曾看过美剧犯罪心理,或者有兴趣了解国内的一些犯罪案例,就更能知晓,这世上变态实在太多,他们或许就衣冠楚楚地藏在你身边,所以,为了更好滴自我保护,咱们尽量“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那些“玉石俱焚”的故事,还是交给戏剧吧。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