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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要避免和嫌疑人拉私仇

 新屏轩 2017-01-17


侦查人员要避免和嫌疑人拉私仇




笔者最近办理一个行贿案件,在侦查终结告知的时候,嫌疑人用一种怨恨的眼神看了我,我好奇的问其是不是对我有什么不满,他坦言对我有点不满,我多嘴问了一句对其他侦查人员是否也有埋怨,他说对其他人埋怨少一些,问其原因却不肯说。我想了很久不知原因,后来跟同事谈及,同事说可能是我的审讯,让他将他最亲密的受贿人供述出来了,心有怨恨是难免。


两种仇恨


一种是公仇,这种是犯罪嫌疑人对组织调查行为的不满情绪,对办案人员个人没有明显的情感,但是会将办案人员作为敌对对象,办案活动结束,敌视行为一般结束;


一种是私仇,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因办案关系,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对办案人员的敌视情绪,敌视情绪并不一定因办案活动结束而结束。


作为办案人员,主要职能就是打击犯罪,就是要嫉恶如仇,有侦查就肯定有对抗,有对抗就肯定会有仇视,不怕因为工作拉仇恨,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侦查员。


但是这种敌视情绪应该尽可能控制在公仇,尽量避免发生在私仇领域。我们办案人员在战斗的第一线,要与犯罪嫌疑人做斗争,是要剥夺嫌疑人自由、生命甚至金钱的最直接的人,稍微不注意就容易会让犯罪嫌疑人对我们个人产生情感的仇恨情绪。


这种私人感情的仇恨,从轻里讲,对办案人员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从重里讲,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仇恨情绪会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不利于办案的良性发展。


常见拉私仇的行为


促使产生私仇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犯罪嫌疑人本本身个人素质、认知、情绪等因素外,办案人员个人的行为举止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常见的拉仇恨行为有:


1

兑现不了的承诺


办案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急功近利,为了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供认,有乱作承诺的现象,如认罪了能取保候审、不追究刑事责任、包你没事等,有时候不一定是明示,也有可能通过较强烈的暗示,造成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相信而做出认罪行为。



事后如果兑现不了承诺,犯罪嫌疑人往往怪罪于办案人员个人。现实中也存在某些领导为了能够快速突破,给一线办案人员一些不能兑现的承诺,造成办案人员传达错误的信息给犯罪嫌疑人,最后政策落实不了,对办案人员造成伤害。


因此一线办案人员一定不能够轻易乱作承诺给犯罪嫌疑人,哪怕是领导亲自交代的承诺也要再三掂量。


2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非常容易拉仇恨的行为,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现在讲究规范化执法,传统的刑讯逼供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是疲劳审讯等变相的刑讯逼供措施还是屡禁不止,作为一线的办案人员或立功心切、或因上级压力,直接执行刑讯逼供行为。



刑讯逼供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产生痛苦,必然会对实施者产生怨恨。如某市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按倒洗脸盆闷死的。


3

胁迫、欺骗


胁迫和欺骗都可能会使人产生非自愿意思表示,刑诉法虽没有将该行为产生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但是其证据的效力往往较低。


有时候因胁迫、欺骗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能大于刑讯逼供。


法律之所以没有将胁迫、欺骗所产生的证据列为非法证据,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非万不得已不会做出有罪供述,但是实践中对于某些过分的胁迫和欺骗也会被列为非法证据所排除(这里指的胁迫欺骗是非策略性的胁迫欺骗),如胁迫欺诈犯罪嫌疑人要将其不涉案的亲人抓了、有病的人不给药吃等,虽然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暂时妥协,但是事后必然会引起强烈的反弹,对侦查工作造成被动,因此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胁迫欺诈不应出现在审讯中。


4

侮辱歧视


犯罪嫌疑人被调查后,其身份必然产生变化,有的办案人员对其有天然的歧视,认为其低人一等,往往看不起对方,或有侮辱行为,或有歧视行为,往往会让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产生对抗心理。



当然有些案件为了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优势,适当的策略性指责等行为不为过,但是在突破案件后应及时的采取必要的方法进行缓解敌视状态。


5

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私人纠纷


有些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私人纠纷,或办案人员的亲朋好友与犯罪嫌疑人等存在纠纷,但是不主动去申请回避,即便是规范执法,也会让犯罪嫌疑人怀疑是该办案人员要整他,这样也容易产生私人仇恨。


有些私人间的纠纷往往办案人员也不一定不知情,因此我们在讯问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需要回避,是否与其存在个人恩怨。


6

区别对待


对待同案犯,如果有不同的处理,或者对罪行重的处罚比罪行轻的轻,也会让人产生不公平的想法,也会产生私人的仇恨。


特别是我们办理的行贿犯罪中,有少部分行贿人被处理,大部分被放过,也会让被刑罚的行贿人产生不满,认为某些人是有关系才能够不被处理;


部分普通刑事案件,有些人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有些人不一定有能力,那些没有赔偿的人被刑罚,也会对办案人员产生不满。


7

制造假案


有的办案人员出于个人私利,不惜手段,制造假案冤案。据报道,有的通过制造假笔录的,有的是制造假的书证、鉴定材料的,或明知有冤情也不去获取无罪证据的,人为办成案件。


8

获取犯罪嫌疑人隐私



有些侦查人员猎奇心理,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隐私特别关注,这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反感,如若知晓或传播是特别的隐私,也容易拉仇恨。


9

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以权谋私的行为多种多样,有的办案人员利用办案的便利,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实施权钱交易等行为,如若最终达不到犯罪嫌疑人需求的,也会产生仇恨,现实中不少办案人员因这类情况被举报。



由于办案人员造成的私人间敌视普遍存在,原因举不胜举,上述是我们常见的因办案人员不文明原因造成的,我们要引起必要的重视,办案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文明、依法,不能违背伦理道德,尽量不要因公活拉私仇。


侦查伦理的基本原则


张亮老师说得很好,我们搞侦查的要讲侦查伦理,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


1、人权第一原则。就是人权始终放在第一位,无论案件出现什么情况,都不能以损害和践踏人权为代价。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侦查活动中,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圈子,相同条件下以统一标准对待,不能掺杂任何私利。


3、 道德维护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还必须遵循道德“人性”的要求,侦查人员不能违背良心和善良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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