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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法律风险

 窦律师 2017-01-17

案件简介:

某网络公司为帮员工买房时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开具了“虚假”收入证明,不料之后该名员工辞职,要求按照这份收入证明上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夏某承认因买房贷款需要而要求原告公司出具了该份收入证明,但不认可原告公司主张的月工资2000元的说法。原告公司称收入证明之所以写成月工资4000元,是为了能让夏某获得更高的银行贷款额度,公司基于对夏某的信任才出具的。此外,原告公司还申请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夏某月工资2000元。夏某以证人系原告公司法人的儿媳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经法官释明,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夏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夏某的月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该收入证明的效力?

法院审判:

        主审法官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公司对其主张的夏某月工资2000元的事实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夏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夏某月工资标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该收入证明真实有效,网络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中,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入职时间、考勤等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入职离职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制度。如此,才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关于公司开具上述证明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员工离职时发生类似纠纷,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填写以下申请书。


          开具收入证明的申请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现属XXX有限公司员工。本人在公司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为税前人民币        元。因购房贷款(或其他原因)需要,特申请公司按照税前月收入人民币    元(大写:       )为我出具一份《收入证明》。

本人承诺,该《收入证明》仅供我办理房贷使用,不做其他用途;同时我承诺,今后若因该《收入证明》导致我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向公司主张权利、索赔,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若因该《收入证明》导致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补偿、赔偿及公司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我承诺在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公司;否则,按照日千分之五向公司支付滞纳金。若公司因此与我发生诉讼,我自愿承担公司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请公司给予帮助,谢谢!

 

                      申请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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